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法律輔導:公示催告
更新時間:2014-01-06 14: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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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法律輔導: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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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95條 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定。
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
【考點】申請公示催告的條件
解析:申請公示催告的條件是高頻考點,必須掌握
1.公示催告程序適用的對象
2.申請人
3.法定情形
4.管轄法院
第196條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198條 利害關系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后,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
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199條 沒有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第200條 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復習備考: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輔導: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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