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法律輔導:先予執行制度
更新時間:2014-01-06 14: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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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法律輔導:先予執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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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予執行適用的案件范圍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二、條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三、先予執行的內容
(1)可以是財產,也可以是行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
(2)范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先予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后終審判決作出前采取。先予執行應當限于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范圍,并以當事人的生活、生產經營的急需為限。
【注意】緊急情況,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3)需要立即返還用于購置生產原料、生產工具貨款的;(4)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四、救濟
當事人對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復習備考: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輔導: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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