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規定違反公務員公開遴選紀律人員會被究刑責
中新網5月3日電 國家公務員局今日在其官方網站發布《公務員公開遴選辦法(試行)》,《辦法》指出,公開遴選報名一般采取個人意愿與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方式,對違反公開遴選紀律的報名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取消公開遴選資格、調離工作崗位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明確,公開遴選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發布公告;報名與資格審查;考試;組織考察;決定與任職。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開遴選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公開遴選機關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承擔公開遴選的有關工作。
《辦法》規定,公開遴選報名一般采取個人意愿與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方式,可由公務員本人申請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組織審核同意后報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組織推薦報名。
報名參加公開遴選的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品行端正,實績突出,群眾公認;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和2年以上公務員工作經歷;公務員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具有公開遴選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職經歷;報名參加中央機關、省級機關公開遴選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報名參加市(地)級機關公開遴選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公開遴選:(一)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二)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定向單位工作未滿服務年限或對轉任有其他限制性規定的;(四)尚在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辦法》還規定,考試采取分級分類的方式,根據職務層次和職位類別進行。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經公務員主管部門授權,面試可以由公開遴選機關組織實施。
公開遴選采取差額考察的辦法。考察對象根據考試綜合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按照公告規定的比例確定。 考察可以采取個別談話、民主測評等方法進行,也可以采取德的專項測評、實績公示、業績評價和履歷分析等方法。
《辦法》還指出,公開遴選機關對擬任職人員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天。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任用的,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后,辦理調動和任職手續;對反映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的,取消公開遴選資格。
對違反公開遴選紀律的報名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取消公開遴選資格、調離工作崗位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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