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公共基礎刑法知識輔導:減刑制度


減刑,是指對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由于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因而將其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減輕原判刑罰有兩層含義:一是將原判較重的刑種減為較輕的刑種。如把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但有期徒刑不能減為拘役或者管制;二是將原判較長的刑期減為較短的刑期,即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刑期縮短。
一、減刑的適用條件
根據刑法第78條的規定,減刑分為可以減刑、應當減刑兩種。可以減刑與應當減刑的對象條件和限度條件相同,只是實質條件有所區別。對于犯罪分子適用減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對象條件
減刑只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 實質條件
減刑的實質條件,因減刑的種類不同而有所區別。
“可以”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
“應當”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根據刑法第78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視為有重大立功表現: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三) 限度條件
根據刑法第78條的規定,減刑的限度為: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所謂實際執行的刑期,是指判決執行后犯罪分子實際服刑的時間。如果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期限應當計入實際執行的刑期之內。
二、減刑的程序
根據刑法第79條的規定,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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