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公共基礎刑法知識輔導:假釋制度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一、假釋的適用條件
根據刑法第81條的規定,適用假釋必須遵守下列條件:
(一) 對象條件
假釋只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二)實質條件
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或者關鍵條件。
犯罪分子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的,應當認為“確有悔改表現”:(1)認罪服法;(2)一貫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范和監獄紀律;(3)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4)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完成勞動任務。“不致再危害社會”,是指罪犯在勞動改造期間一貫表現好,確有悔改表現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殘并喪失作案能力的。
(三) 時間條件
根據刑法第81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0年以上,才可以適用假釋。對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應按原判無期徒刑實際執行10年以上,才可以適用假釋。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適用假釋,執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時間,應從羈押之日起計算。
為了使假釋制度的運用有必要的靈活性,刑法第81條又規定: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二、假釋的考驗
(一)假釋犯的監督機關
根據刑法第85條的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
(二)假釋犯的考驗期限
犯罪分子的假釋考驗期限因原判刑罰及執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83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為原判刑罰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即在宣告假釋時原判刑罰的剩余時期。刑法對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則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為10年。
根據刑法第83條第2款的規定,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三)假釋犯應遵守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84條的規定,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3.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
(四)假釋的考察內容
根據刑法第85條的規定,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的考察,主要是考察其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是否具有刑法第86條規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以及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如果沒有刑法第86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如果有刑法第86條規定的情形,則撤銷假釋,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或者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三、假釋的程序
根據刑法第82條、第79條的規定,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釋,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1. 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
2.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收到假釋建議書后,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假釋案件進行審理,要重點審查罪犯是否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對符合法定假釋條件的,裁定予以假釋。
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四、假釋的法律后果
根據刑法第85條、第86條的規定,假釋可能會出現以下法律后果:第一,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沒有出現刑法第86條規定的情形,即沒有再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或者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第二,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發現其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行沒有判決,應當撤銷假釋,分別依照刑法第70條、第71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第三,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第四,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釋考驗期滿以后,才發現其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只要沒有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也應當依照刑法第86條的有關規定,撤銷假釋,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第五,犯罪分子被假釋后,原判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繼續執行。原判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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