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輔導:不當得利


一、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了利益。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財產受損失的人叫受害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債權。
(一)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四個:
1.一方獲得利益。所謂獲得利益,是指因為一定事實使財產總額增加。增加有積極的增加和消極的增加兩類。財產的積極增加,是指權利的增強或義務的消滅,使財產范圍擴大。財產消極的增加,是指當事人的財產本應減少卻因一定事實而沒有減少。
2.他方受到損失。損失,包括: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即直接損失或積極損失;財產利益應當增加而沒有增加,即間接損失或消極損失。
3.獲得利益和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所謂獲得利益和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是指他方的損失是因一方獲得利益造成的。
4.沒有合法根據
造成他方損失而使自己獲得利益,所以構成不當得利,是因為該項利益的取得沒有合法根據。沒有合法根據是不當得利成立的重要要件。如果一方獲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損失有法律上的根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就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不構成不當得利。
但是下列情況下,當事人歲沒有給付義務而為給付,另一方得利也不構成不當得利:(1)履行道德義務而為給付;(2)為履行未到期債務而為給付;(3)明知無給付義務而交付財產;(4)因不法原因交付的財產。
不當得利一經成立,當事人之間即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受害人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受益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在受益人死亡的情況下,可依繼承法的規定,由其繼承人負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二)不當得利的效力
不當得利一經成立,當事人之間即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受害人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受益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在受益人死亡的情況下,可依繼承法的規定,由其繼承人負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1.受益人為善意,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時不知道沒有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范圍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現存利益)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則不負返還義務。所謂現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態,如果形態改變,其財產價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償,仍然屬于現存利益。
2.受益人為惡意,即在取得利益時明知沒有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范圍應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時的數額,即使該利益在返還之時已經減少甚至不復存在,返還義務也不免除。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卻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顧,法律對此沒有加以特別保護的必要。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為善意,嗣后為惡意的,其返還范圍應以惡意開始之時存在的利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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