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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輔導:無因管理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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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無因管理發(fā)生后,管理人與本人之間便發(fā)生債權債務關系,這就是無因管理之債。其主要內容是,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

  如果管理人為本人管理事務,使本人獲得利益,管理人因此受到損失,便也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一)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三,即為他人管理事務,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沒有法定的約定義務。

  1.為他人管理事務。管理他人事務,就是為他人進行管理或者服務。這是成立無因管理的首要條件。但下列事項不能成為無因管理的對象:違法事項;不能發(fā)生債的關系的事項,如純粹宗教的、道德的和屬公益性質的事項;依照法律規(guī)定必須經本人授權才能辦理的事項;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的事項,如結婚登記;不作為事項等。

  2.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

  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簡稱為管理意思,是構成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

  3.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

  無因管理中所謂“無因”,就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是無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條件。因此在下列情況下就不能發(fā)生無因管理:(1)管理人負有法定義務;(2)管理人負有約定義務。

  (二)無因管理的效力

  無因管理的效力,表現在無因管理一經成立,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即產生債的關系。

  管理人有要求本人償付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和補償因管理而遭受的相應損失的權利。但與不當得利之債不同的是,無因管理之債中,管理人不僅是債權人,也是債務人。詳言之,無因管理效力的內容包括:

  1.管理人的義務

  (1)適當管理義務 。第一,管理人不應違背本人的管理意思。第二,管理人應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進行管理。

  (2)通知義務。管理人應將管理事務的事實及時通知給本人,這是管理人的從屬義務。管理開始時,除管理人確實無法通知本人之外,均應及時通知本人。通知后,除有緊迫情況外,應聽候本人的指示。

  (3)報告、計算義務。報告、計算義務主要包括以下三項內容:①管理人還應將管理事務的進行狀態(tài)及時報告給本人。管理關系終止時,應向本人明確報告其始末;②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取得的物品、錢款及孳息應交付給本人;③管理人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了應交付于本人的錢款,或者使用了應為本人利益而使用的錢款,應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

  2.管理人的權利

  管理人管理事務對本人有利并不違反社會常識時,管理人有權要求本人:(1)償還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2)管理人為本人負擔必要的債務時,本人應清償該債務;(3)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遭受損失時,本人負責賠償。

  管理人管理事務違反本人的意思,但管理事務的結果有利于本人,則本人應就實際所得的部分利益償還管理人支付的必要費用,而不以管理人實際支付的費用為標準。但是,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務屬于為本人盡公益的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義務時,如代繳稅款、支付撫養(yǎng)費等,則本人仍應負全部償還管理費用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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