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法律知識之繼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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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繼承分為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
2、 遺囑撫養協議:簽訂協議“生前誰養、死后誰繼承”,遺囑撫養協議法律效力大于遺囑。
3、 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可包括非婚生、養子女等個,父母可包括養父母等)
4、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5、 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設立的遺囑無效。
6、 口頭遺囑的兩個條件
A、當事人不能以其他方式設立遺囑。
B、應該有兩個沒有利害關系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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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特留份制度:必須對沒有勞動能力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
8、 繼承開始,繼承人不做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不做表示的,視為拒絕繼承。
9、 夫妻共同財產,配偶先得一半,剩下的其余人繼承。
10、 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以公正的為準,如果沒有公證,以最后所立遺囑為準。
11、 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應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等。繼承人放棄繼承,則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可以不償還。
12、 有相互繼承關系的人同時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則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如果都有繼承人,則長輩先死亡,如輩分相同則同時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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