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考點: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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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解釋:第五十四條【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物權】
第五十四條 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收益、處分的權利。
【解釋】本條是關于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物權的規定。
本條是對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物權的規定。規定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收益、處分的權利。國有事業單位的財產也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明確國有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財產享有的權利,哪些權利必須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行使,這對保護國有事業單位的財產具有重要意義。本法依照民法通則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關于事業單位法人應當具備“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經費來源”和“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等條件,從物權角度作出了上述規定。
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經審批機關批準設立;(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經費來源;(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十五條規定:“事業單位開展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于符合其宗旨和業務范圍的活動。事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對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占用的財產,要根據事業單位的類型、財產的特殊性對其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分別處理:一是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占用的財產毫無處分權利,比如故宮博物院對其占用的某些財產;二是經過審批,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占用的財產具有部分處分權利;三是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占用的財產具有完全的處分權利。這就需要通過以后制定國有財產管理法對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如何有效行使、如何處分其占用的財產作出明確規定。
我國的一些法律對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的財產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作了規定。如森林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并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第三十九條規定:“國家保護國防資產不受侵害,保障國防資產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損害和侵占國防資產。未經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的機構批準,國防資產的占有、使用單位不得改變國防資產用于國防的目的。國防資產經批準不再用于國防目的的,依照有著法律、法規的規定管理。”教育法第二十八條中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高等教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高等學校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學校不得將用于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財產挪作他用。”第六十一條規定:“高等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保證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辦學資金。”第六十四條規定:“高等學校收取的學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研究開發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有研究開發、生產經營、經費使用、機構設置、人員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權。”
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對其直接支配的財產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得擅自處置國有財產。本條對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國有財產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作出了規定,加強了對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直接占有的國有財產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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