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產估價《制度與政策》考點:開發項目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


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的方式取得,但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的除外。采用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有以下兩種情形: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
(2)1998年7月3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堅持合理利用土地、節約用地的原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在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統籌安排,并采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注:1、《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主要指特殊用地,包括監獄、勞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
2、《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規定,今后除軍事、社會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繼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外,對國家機關辦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產業)、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各類社會事業用地要積極探索實行有償使用,對其中的經營性用地先行實行有償使用。
3、原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統計局令第162號《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采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4、原建設部、國家發改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七部門2007年11月30日聯合發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 258號) 第七條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二)建設條件書面意見的內容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劃撥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依據之一:
(1)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2)城市規劃設計的條件;
(3)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
(4)基礎設施建成后的產權界定;
(5)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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