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產估價《制度與政策》考點:房地產項目不予轉讓的情形
更新時間:2014-01-08 14: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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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房產估價《制度與政策》考點:房地產項目不予轉讓的情形
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一是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讓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項目,即用于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經濟適用住房采取行政劃撥的方式進行,因此,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轉讓后仍用于經濟適用住房的,經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批準,也可以不補辦出讓手續。
二是私有住宅轉讓后仍用于居住的;三是按照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是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轉讓;
五是轉讓的房地產暫時難以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的;
六是根據城市規劃,土地使用權不宜出讓的;七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暫時無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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