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主債權轉讓


物權法解釋:第二百零四條【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主債權以及最高額抵押權轉讓】
第二百零四條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本條是關于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主債權以及最高額抵押權轉讓的規定。
關于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主債權能否轉讓的問題,擔保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擔保法這樣規定的主要考慮是,最高額抵押是對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做擔保,而不是單獨對其中的某一項債權做擔保;而且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在擔保期間內經常變更,處于不穩定狀態。如果允許主合同債權轉讓,就要考慮最高額抵押權是否轉讓、如何轉讓,以及如果幾個債權分別轉讓給不同的第三人時,最高額抵押權由誰行使、如何行使等問題。在當時我國市場機制尚未完善的情況下,為了防止經濟生活出現混亂局面,保障信貸和交易安全,擔保法做出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的特別規定,是必要的。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市場機制的不斷完善,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轉讓與否,應當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由債權人自己決定。德國、日本等一些國家的民法也規定,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可以依照債權轉讓的一般規定進行轉讓。因此,本法不再保留擔保法的上述規定,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主債權是可以轉讓的。
關于最高額抵押權是否隨其所擔保的主債權的轉讓而轉讓的問題,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對待。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主債權確定后,主債權在約定的最高限額內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此時最高額抵押與一般抵押沒有什么區別。因此,根據一般抵押權隨主債權的轉讓而轉讓的原則,主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一并轉讓。那么,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是否隨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讓呢?對此,本條主要考慮的是因為最高額抵押是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所有債權做擔保,而不是單獨對其中的某一個債權做擔保。因此,最高額抵押權并不從屬于特定債權,而是從屬于主合同關系。部分債權轉讓的,只是使這部分債權脫離了最高額抵押權的擔保范圍,對最高額抵押權并不發生影響,最高額抵押權還要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對已經發生的債權和尚未發生將來可能發生的債權做擔保。因此,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并不隨之轉讓,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其他一些國家,如日本,對這一問題也做了類似的規定。
根據本條但書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在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隨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讓。當事人的約定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1)部分債權轉讓的,抵押權也部分轉讓,原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隨之相應減少。在這種情況下,轉讓的抵押權需要重新做抵押登記,原最高額抵押權需要做變更登記。(2)部分債權轉讓的,全部抵押權隨之轉讓,未轉讓的部分債權成為無擔保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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