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變更最高額抵押內容
物權法解釋:第二百零五條【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變更最高額抵押的有關內容】
第二百零五條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解釋】本條是關于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變更最高額抵押有關內容的規定。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最高額抵押的有關內容。當事人可以協議變更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債權確定的期間。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一般會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中約定債權確定的期間。例如,如果當事人訂立最高額抵押合同對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發生的債權做擔保,那么該期間即為債權確定的期間,2007年12月31日為債權確定的最后日期。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當事人可以協議延長最高額抵押合同中約定的確定債權的期間,如將該期間延長至2008年6月30日;也可以協議縮短該期間,如縮短至2田7年6月30日。
二是債權范圍。當事人可以協議變更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范圍。例如,某家電經銷商與某家電制造商簽訂一份最高額抵押合同,對一定期間內連續購進該家電制造商生產的電視機所要支付的貨款提供擔保。抵押期間,雙方約定,在最高額抵押擔保范圍內,同時為家電制造商的電冰箱的貨款提供擔保。
三是最高債權額。當事人可以協議提高或者降低抵押財產擔保的最高債權額,如將約定的最高債權額300萬元提高至500萬元或者降低至200萬元。
是否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取決于當事人的協商一致;但在同一抵押財產上還有其他抵押權人特別是后順位的抵押權人時,變更的內容可能對他們產生一定的影響,甚至損害他們的合法權益。例如,最高額抵押合同中約定的債權確定的最后日期在后順位抵押權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前,如果最高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延長債權確定的期間,將債權確定的最后日期延長至該后順位抵押權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后,就會對后順位抵押權人實現其抵押權產生不利的影響。又如,最高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提高最高債權額,而實際發生的債權數額也高于原最高債權額,那么抵押財產的變價款用于優先清償該最高額抵押權的數額就會相應增加,這樣也會對后順位抵押權人實現其抵押權產生不利影響。為防止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的變更損害其他抵押權人的利益,本條以但書的形式特別規定: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根據這一規定,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的變更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的,該變更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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