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復習:動產抵押效力


物權法解釋:第一百八十八條【動產抵押效力】
第一百八十八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解釋】本條是關于動產抵押效力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為什么以不動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不辦理登記,抵押權不發生效力,而以動產抵押,抵押權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某些交通運輸工具的抵押采用登記對抗制度。比如民用航空法第十六條規定:“設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權,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辦理抵押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焙I谭ǖ谑龡l規定“設定船舶抵押權,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钡诙?,當事人采用不轉移占有的抵押方式擔保債權實現往往基于雙方的信任,如果對這些動產抵押也要求進行抵押登記,可能會對當事人造成不方便,也會增加抵押人的費用,特別是我國幅員遼闊,在比較偏遠的地區辦理抵押登記會更加困難。此外,由于動產便于移動,即使辦理了抵押登記,也不能保證所有權人不將已抵押的動產轉讓給他人。因此,本條對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的抵押的沒有采用登記生效制度,當事人以這些動產抵押的,可以辦理抵押登記,也可以不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不以登記為生效條件,而是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是,辦理與不辦理抵押登記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謂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包括兩方面含義:一是合同簽訂后,如果抵押人將抵押財產轉讓,對于善意取得該財產的第三人,抵押權人無權追償,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擔保,或者要求債務人及時償還債務。二是抵押合同簽訂后,如果抵押人以該財產再次設定抵押,而后位抵押權人進行了抵押登記,那么,實現抵押權時,后位抵押權人可以優于前位未進行抵押登記的抵押權人受償。而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說,抵押財產登記后,不論抵押財產轉移到誰手中,只要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抵押權人都可以就該抵押財產實現抵押權。同時還有先于未登記的抵押權人受償的權利。由此可見,為了切實保障自己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最好進行抵押登記。
?2009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時間:10月17.18日
?09房地產估價師老師輔導,現在報名可獲贈08年課程!
?環球網校2009房地產估價師網絡遠程輔導方案
最新資訊
- 房地產估價師2025年怎么備考?2025-07-20
- 2025年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備考經驗:如何高效利用零碎時間2025-07-07
- 2025年房地產估價師備考攻略經驗2025-06-26
- 2025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備考攻略:高效學習方法與實用技巧2025-06-01
- 備考指導:2025年房地產估價師備考順序安排和考試科目特點2025-05-26
- 2025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如何備考?需要了解哪些信息?2025-05-21
- 備考指南:2025年房地產估價師備考順序是什么2025-05-19
- 2025年房地產估價師高效備考攻略:全面提升學習效率2025-05-17
- 怎么備考2025房地產估價師考試?2025-04-08
- 挑戰7個月過4個科目!2025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備考攻略202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