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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復習:動產浮動抵押登記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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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權法解釋:第一百八十九條【動產浮動抵押登記】

  第一百八十九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

  第一百八十一條 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解釋】本條是關于動產浮動抵押登記的規定。

  本條規定了三方面內容:

  (一)浮動抵押的登記部門和登記地點

  1.登記部門

  按照本條規定,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立法過程中,有人提出,浮動抵押應當由公證機構辦理登記。考慮到目前企業、個體工商戶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注冊登記,工商部門掌握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各方面信息,省、市、縣、鄉幾級又都設立了工商局(所),由其進行抵押登記對當事人方便,也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現行擔保法規定,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抵押登記部門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當然,現行擔保法也規定,以其他財產抵押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但我國公證制度正在改革,公證機構只在設區的市設立,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可能要跑很遠的路,不太方便。而且實踐中企業、個體工商戶設立浮動抵押的情形可能會多于農業生產經營者,我國物權法要推動統一登記制度的建立,動產的浮動抵押不宜再規定兩個部門辦理登記,統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為妥。

  2.登記地點

  物權法規定的登記地點與擔保法規定不一致,擔保法規定,以企業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由財產所在地的工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考慮到動產易于移動,難以確定在哪個所在地登記,而抵押人住所地比較穩定,查詢也比較方便。因此物權法規定在抵押人住所地辦理浮動抵押登記。

  (二)浮動抵押權的效力

  抵押登記,可以使抵押財產的潛在買受人明晰財產的物上負擔,以避免交易風險,可以使債權人查看抵押財產的權屬關系以及曾否抵押過,以決定是否接受該財產抵押擔保,也可使得實現抵押權的順序清楚明確,預防糾紛發生,對于保護債權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和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具有重要意義。因此,設立抵押權應當辦理登記。但是,考慮到浮動抵押的標的是現有的和將有的動產,抵押財產處于不確定狀態,債權人同意接受浮動抵押往往是基于對抵押人的信任,如果強制浮動抵押登記,規定不登記抵押權不生效力,可能會對當事人造成不便,也會增加抵押人的費用。特別是浮動抵押主要是解決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貸款難,他們本身缺乏資金,一些人又處于比較偏遠的地區,辦理抵押登記會有一定困難,因此,本條規定浮動抵押權自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浮動抵押權不以登記為生效條件,而是自合同生效時設立,合同生效后,即使當事人沒有辦理登記,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仍然可以就實現抵押權的價款優先受償。但是,辦理與不辦理抵押登記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如果未辦理抵押登記,浮動抵押的財產被再次設定抵押權的,后位的已登記的抵押權人,只要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該財產已被抵押的事實,就可以就該抵押財產優先于前位抵押權人受償。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浮動抵押權人還是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三)對正常經營活動的買受人的保護

  浮動抵押設立后,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但本條規定了例外,即浮動抵押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因為:浮動抵押是現有的和將有的財產設定擔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占有、使用、處分抵押財產,如果以全部或者部分動產抵押,又不讓抵押人處分該財產,抵押人的經營活動就無法進行了。特別是浮動抵押的標的物通常是原材料、庫存產成品,這些動產經常處于流動過程中,既然法律允許抵押期間處分抵押財產,浮動抵押又具有抵押期間財產不確定,抵押財產最終確定前處分抵押財產不受物上追及的特點,占有又是推定動產所有權的公示方法,那么對于浮動抵押財產的買受人就應當給予一定的保護。否則,所有動產的買受人為防止買受的貨物被追及的風險,在交易前要么必須查閱登記資料,要么必須征得擔保物權人的同意,這樣將使動產交易活動變得極其滯重,不能適應現代商業的需要。但是,對于動產的買受人的保護又不能是漫無邊際的,否則設立抵押權就會失去意義。按照本條規定,受到保護的買受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第一,買受的財產是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第二,受保護的主體必須是正常交易活動中的買受人。正常交易活動中的買受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存貨融資中,買受出賣人在正常經營過程中出售的已設定擔保的存貨的人;二是市場交易中的消費者。第三,買受人必須是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了抵押財產。具備這三個條件,抵押財產的買受人可以對抗抵押權人,即買受人可以取得買受的抵押財產而不受抵押權人的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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