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復習:以匯票等出質的質權設立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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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解釋:第二百二十四條【以匯票等出質的質權設立】
第二百二十四條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解釋】本條是關于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權利質權設立的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權合同。合同內容一般包括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出質權利的名稱、數額,擔保的范圍等。
合同訂立后,質權并不當然設立。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其質權設立的情形可分兩種:
首先,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權利憑證是指記載權利內容的象征性的證書,通常采用書面形式,如匯票、支票、本票、存款單、倉單、提單和一部分實物債券等都有權利憑證。此時出質人需要將該權利憑證交付給質權人,質權自交付時設立。
其次,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在我國,部分債券如記賬式國庫券和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債券等都已經實現無紙化,這些債券沒有權利憑證,如果要出質,就必須到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登記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權自登記時設立。如記賬式國庫券須到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出質登記,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債券則須到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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