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復習:質權人孳息收取權
物權法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質權人孳息收取權】
第二百一十三條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解釋】本條是關于質權人孳息收取權的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所產生的孳息,質權的效力及于孳息。
(一)質權人孳息收取權的依據
關于質權的效力是否當然及于孳息,各國立法并不相同。質權有占有質權與收益質權之分:占有質權是質權人僅有占有質物而無使用收益的權利的質權;收益質權是質權人對質物占有并有使用收益的質權。我國質權并未對此進行劃分。較有共識的意見是,由于質權人占有質物,因此由其收取質物所產生的孳息最為簡便可行;同時,收取的孳息用于清償債務,對于出質人也無損害。
根據本條的規定,質權人能否收取孳息有兩種情況:一是,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質權人無權收取質物所產生的孳息,則質權人不能收取質物孳息作為債權的擔保;二是,如果當事人對質權人能否收取孳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質權人有權依照本條的規定收取質物所產生的孳息。
(二)孳息的種類
質物所產生的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質物所產生的自然孳息是指質物因自然原因由自身分離出來的利益,如果樹結的果實、母畜生的幼畜;法定孳息,指依照法律規定由質物所產生的利益,如根據合同產生的租金、利息。
質權人依法收取孳息時,并不當然取得所有權,而是取得孳息的質權,孳息成為質權的標的。如果孳息是金錢,質權人可以直接用于清償;如果孳息是物,可以由質權人與出質人協議以該孳息折價或者拍賣、變賣,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三)孳息的充抵順序
依法收取的孳息首先應當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然后充抵主債權的利息和主債權。例如,以母牛作為質物的,如果母牛產仔,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沒有清償債務,那么當事人可以將牛仔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先充抵牛仔接生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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