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復習:動產質權設立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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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解釋:第二百一十二條【動產質權設立】
第二百一十二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解釋】本條是關于動產質權設立的規定。
(一)交付質押財產是質權的生效要件
動產質權的標的是動產。動產具有易于轉移、難以控制的特點。為了保障動產質權的實現,也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本條規定動產質權的設立以交付為生效要件。
(二)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出質人與質權人訂立動產質權合同,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在移轉質物的占有之前,并不發生擔保物權的效力;出質人只有實際移轉質物交付到質權人占有時,質權才發生效力。司法實踐中往往將合同效力與質權效力混同。根據本條的規定,質物是否移轉是質權是否生效的判斷標準:當事人沒有移轉質物,質權無效。其質權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判斷,質權無效并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不應將質權有效與否與合同的效力合二為一混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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