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復習:禁止流質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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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解釋:第二百一十一條【禁止流質】
第二百一十一條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解釋】本條是關于禁止流質的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這項規定被通稱為“禁止流質契約”條款。各國民法一般均禁止出質人與質權人以“流質契約”處分質押標的物,以保證質權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公平。
禁止流質契約的規定始自羅馬法,為大多數國家或地區的立法例,如法國、德國、日本、瑞士民法和我國中國臺灣的“民法”。
規定禁止流質契約,主要是考慮債務人借債往往處于急窘之境,債權人可以利用債務人的這種不利境地和自己的強勢地位,迫使債務人與其簽訂流質契約,以價值過高的質押物擔保小的債權額,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取得質押物的所有權,從而牟取不當利益。為了保障出質人的合法利益,法律規定禁止流質契約。.當然,從現實生活與經濟發展看,債務人借債,并非都是處于弱勢地位,借債并進行質權擔保的發生原因是多樣化的。但從總體上說,為了保證擔保活動的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規定禁止流質契約還是十分有必要的。
禁止流質契約的意思主要是:當事人不得在質權合同中約定出質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到期債務的,質押財產的所有權轉移于質權人所有,即使當事人認為質物與債權價值相當,也不允許訂立如此內容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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