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復習:質權合同


物權法解釋:第二百一十條【質權合同】
第二百一十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
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解釋】本條是關于質權合同的規定。
質權是依照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創設的權利。當事人設定質權的行為是一種雙方的法律行為,應當通過訂立質權合同來進行。
(一)訂立質權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質權設定的行為為要式行為,應當采用書面的形式進行。要式行為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要求當事人在民事行為中應當采用的形式或者方式。
關于動產質權的合同形式,學者們一直有不同觀點。有的認為,口頭質權訂立合同也應當允許。考慮到口頭合同雖然簡單、易行,但一旦發生爭議,不易證明其存在及具體內容,不利于事實的查明和糾紛的解決,為了便于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民事責任等法律關系,促使當事人謹慎行使擔保物權,減少糾紛的發生,規范設定質權的行為,法律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
對于設立動產質權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的,依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二)動產質權的合同內容
動產質權合同是明確質權人與出質人權利義務的協議,也是將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糾紛的重要依據。因此,當事人在訂立質權合同時,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應盡可能約定清楚、明確。本條關于合同內容的規定,是提示性、指導性的、非要式的。值得一提的是,本條將擔保法中規定的“應當包括”修改為“一般包括”,主要考慮:一方面,合同的內容是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應當由當事人自己確定;另一方面,由于擔保法規定的是“應當包括”,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不符合規定內容的情形時,質押合同被確認無效而導致當事人權益得不到保護的情況。動產質權合同一般包括的內容主要有:
1.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被擔保債權,通常被稱為主債權。擔保合同是為主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主債權的種類,有金錢債權、特定物給付債權、種類物給付債權以及以作為或不作為為標的的債權等。數額是指主債權是以金錢來衡量的數量;不屬于金錢債權的,可以明確債權標的額的數量、價款等。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是確定質權發生的依據,也是質權人實現質權時優先受償確定范圍的基礎。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指債務人承擔債務的時間。質權合同訂立后,在主債權清償期屆滿前,質權人享有的只是占有質物的權利。其優先受清償的權利雖然已經成立,但此間質權人實際享有的只是與主債權價值相當的優先受償的期待權。質權人對質物的變價受償必須要等到債務人期屆滿且債務人沒有債務,或者出現了當事人之間在合同中訂立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實際發生時,才能進行。質權合同規定債務人債務的期限,可以準確確定債務人債務清償期屆滿的時間,明確質權人實現質權的時間,保證債權人及時實現質權。
3.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質物是設立動產質權的關鍵所在。沒有質物,則不可能產生質權。動產質權合同,是出質人以其或者第三人的質物為實現質權人的質權而設定的擔保合同,質權最終要以質物的變價來實現。所以在動產質權合同中要對質物的相關情況有明確的描述,包括質物的名稱,以確定質物為何種物;質物的數量、質量,以確定質物的價值量。
4.擔保的范圍。動產質權擔保的范圍,是指質權人實現質權時可以優先受償的范圍。質權擔保的范圍應當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但當事人對擔保范圍不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可以參考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確定,即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
5.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是質權合同中的重要內容,質物的交付直接關系到質權的生效。根據本法的規定,質權自質物實際交付質權人時設立。當事人在質權合同中約定質物的交付時間,就可以明確出質人應當在何時將質物移轉給質權人,質權人在何時接受質物,以確定質權的效力。明確質物的交付時間,有利于保障質權人債權的實現,維護交易安全,減少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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