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復習:動產質權基本權利


物權法解釋:第二百零八條【動產質權基本權利】
第二百零八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解釋】本條是關于動產質權基本權利的規定。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轉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出現時,債權人享有就質押給債權人的動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一)動產質權與質押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交給債權人占有并實際控制的行為被稱之為質押,質權人因質押而取得的權利為質權,質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質權與質押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質押是指設定質權的法律行為,質權是指質權人的權利;質押是質權產生的原因,質權是質押引起的法律后果。
(二)質權的法律特征
1.動產質權是擔保物權。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質物交由債權人占有,是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質權人占有質物實際上是取得了質物上的交換價值。在一般情況下,其只能占有質物,而不能使用、收益。因此,質權人的標的不是物的使用價值,而是物的交換價值,是為了保證特定債權的實現而設定,質權附隨于債權而存在。
2.動產質權是在他人的財產上設立的物權。動產質權是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動產上設定的擔保物權,因此屬于他物權。質權的標的可以是債務人自己的財產,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財產,債權人沒有必要在自己所有的財產上為擔保自己的債權設定質權。
3.動產質權由債權人占有質物為生效條件。質權是以質權人占有質物為條件的,質權人只有占有質物才享有質權,移轉質物的占有是質權與抵押權的根本區別。因此,出質人須將質物交付質權人占有,質權人才能取得質權。
4.動產質權是就質物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由于動產質權的設定是以擔保特定債權的實現為目的,因此,當債務履行期屆滿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出現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實現質權的情形時,質權人有權就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質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是指當事人雙方在訂立的合同中約定的實現質權的一些事由,例如當事人一般會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義務方式等,如果債務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方式等履行債務,則可能構成實現質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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