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輔導:股東訴訟
更新時間:2013-12-24 09: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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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輔導:股東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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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訴訟
(一)股東代表訴訟
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他人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拒絕或者怠于向該違法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代表其他股東,代替公司提起訴訟,請求違法行為人賠償公司損失。
1.針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訴訟――通過監事會或者監事提起訴訟。
2.針對監事的訴訟――通過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提起訴訟。
拒絕或怠于訴訟的――股東直接提起訴訟 .
3.針對他人的訴訟――通過監事會或者監事、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股東直接訴訟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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