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建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備考資料8
更新時間:2013-11-28 13: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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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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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承諾
一、承諾的概念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二、承諾的構成要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作出承諾的可以是受要約人本人,也可以是其授權代理人。受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約的內容并就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認為是承諾。
2.承諾須向要約人作出
承諾是對要約內容的同意,須由要約人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因此,承諾只能向要約人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作出,具有絕對的特定性,否則不為承諾。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若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實質性變更,則不為承諾,而視為新要約。
實質性變更指包括合同標的、質量、數量、價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辦法等的變更。
若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4.承諾應在有效期內作出
若要約指定了有效期,則應在該有效期內作出承諾;若要約未指定有效期,則應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承諾。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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