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建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備考資料2


訴訟時效制度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時間內,不行使權力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喪失勝訴權)。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法律消滅了當事人的勝訴權,就意味著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已經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了。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應當注意的是,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雖然喪失勝訴權,但是實體權利本身并不消滅。根據《民法通則》第138條的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可劃分為四類。
1) 普通訴訟時效。一般2年
2) 短期訴訟時效。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3) 特殊訴訟時效。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的時效為4年,……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
4) 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三、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在下列情況下,訴訟時效的計算方法是: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傷勢確診之日開始計算。
四、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一)訴訟時效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繼續計算。
(二)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因
1)提起訴訟
2)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
3)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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