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施工管理備考:仲裁裁決的撤銷
更新時間:2011-06-13 1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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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仲裁裁決發生錯誤就必然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仲裁制度沒有內部的監督制度,因此,只能由法院進行外部監督,具體體現在仲裁裁決的撤銷與不予執行。$lesson$
一、仲裁裁決撤銷的概念
仲裁裁決撤銷,是指對符合法定應予撤銷情形的仲裁裁決,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的行為。
二、撤銷仲裁裁決的條件
仲裁裁決作出后,撤銷仲裁裁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主體必須是仲裁當事人。
2.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的申請。根據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
3.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撤銷申請。我國仲裁法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4.必須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法律規定的應予撤銷的情形。
三、法律規定應當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
1.沒有仲裁協議;
2.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約定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
4.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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