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施工管理備考:仲裁裁決的執行
仲裁裁決能否得到執行事關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實現。在裁決履行期限內,若義務方不履行仲裁裁決,權利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義務方也可提出證明仲裁裁決有法定不予執行的情形,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執行。 $lesson$
一、仲裁裁決的執行
仲裁裁決的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經當事人申請,采取強制措施將仲裁裁決書中的內容付諸實現的行為和程序。
義務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仲裁裁決時,權利方在符合前述條件的情況下,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申請執行時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在申請書中應說明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以及申請執行的事項和理由,并向法院提交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仲裁裁決書或仲裁調解書。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程序予以執行。有關執行程序,參見民事訴訟部分。
二、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的執行申請后,應當及時按照仲裁裁決予以執行。但是,如果被申請執行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法定不予執行情形的,被申請執行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執行該仲裁裁決,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后,裁定不予執行。根據《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國內仲裁而言,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包括: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仲裁裁決,確認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予執行的裁定,并將此裁定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委員會。如果人民法院發現仲裁機構做出的調解書確有錯誤,也應當不執行。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再審。就該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并依據該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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