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施工管理備考: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即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請仲裁的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仲裁裁決,以及當事人為解決爭議案件進行仲裁活動所遵守的程序規定。$lesson$
一、甲請與受理
(一)申請仲裁
當事人申請仲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
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
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二)審查與受理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如果仲裁委員會在審查中發現仲裁申請書有欠缺,應當讓申請人予以完備;如果認為仲裁協議需要補充,也應當讓當事人補充仲裁協議。仲裁委員會自當事人遞交經完備的仲裁申請書或者補充仲裁協議之日起5日內予以受理。
二、組成仲裁庭
仲裁庭是行使仲裁權的主體。在我國,仲裁庭的組成形式有兩種,即合議仲裁庭和獨任仲裁庭。仲裁庭的組成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一)仲裁庭形式的確定
當事人收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后,應約定仲裁庭的組成形式,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間內加以確定。對于仲裁庭的組成形式,當事人既可以選擇合議仲裁庭,也可以選擇獨任仲裁庭。如果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形式,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二)仲裁員的產生
1.合議仲裁庭仲裁員的產生
根據《仲裁法》,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2.獨任仲裁庭仲裁員的產生
獨任仲裁員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該獨任仲裁員。當事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選定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三、仲裁審理
仲裁審理的主要任務是審查、核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分清是非責任,正確適用法律,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一)仲裁審理的方式
仲裁審理的方式可以分為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兩種。所謂開庭審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方式。開庭審理是仲裁審理的主要方式。開庭審理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所謂書面審理是指在雙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不到庭參加審理的情況下,仲裁庭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書面材料作出裁決的過程。書面審理是開庭審理的必要補充。
(二)開庭通知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向雙方當事人通知開庭日期是仲裁程序的重要環節,它有利于切實保障當事人參加仲裁審理的權利。如果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可以缺席裁決。
(三)開庭審理程序
1.開庭仲裁
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宣布開庭。隨后,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和記錄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2.開庭調查
仲裁庭通常按照下列順序進行開庭調查:當事人陳述;證人作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宣讀鑒定結論。
3.當事人辯論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當事人辯論是開庭審理的重要程序。辯論通常按照下列順序進行: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發言;被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發言;雙方相互辯論。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都應當按時出庭,未經仲裁庭許可不得中途退庭。否則,對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對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則按缺席裁決。
4.仲裁和解、調解
仲裁和解,是指仲裁當事人通過協商,自行解決已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的行為?!吨俨梅ā芬幎?,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如果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則可以仍根據原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仲裁調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仲裁當事人在自愿協商、互諒互讓基礎上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制度。《仲裁法》規定,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經仲裁庭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仲裁庭除了可以制作仲裁調解書之外,也可以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仲裁裁決
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事項進行審理后所作出的終局的權威性判定。仲裁裁決的作出,標志著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的最終解決。
仲裁裁決是由仲裁庭作出的。獨任仲裁庭審理的案件由獨任仲裁員作出仲裁裁決。合議仲裁庭審理的案件由3名仲裁員集體做出仲裁裁決。當仲裁庭成員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決;在仲裁庭無法形成多數意見時,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庭對糾紛案件作出裁決的法律文書。根據《仲裁法》第54條的規定,仲裁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如果當事人協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仲裁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的印章。對仲裁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不簽名。
仲裁裁決從裁決書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其效力體現在以下幾點:
(1)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行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
(2)仲裁機構不得隨意變更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
(3)其他任何機關或個人均不得變更仲裁裁決;
(4)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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