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法規相關復習資料(28)
2Z203022.熟悉證據的保全和應用
一、證據保全
(一)、證據保全的概念
所謂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的制度。
(二)、證據保全的申請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仲裁法》第46條也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三)、證據保全的實施
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用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制作筆錄等方法。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
二、證據的應用
(一)證明對象
(二)舉證責任
誰主張,誰舉證。特殊情況。
(三)證據的收集與固定
(四)證明過程
1、舉證時限
所謂舉證時限,是指法律規定或法院、仲裁機構指定的當事人能夠有效舉證的期限。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在舉證期限內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
2、證據交換
我國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交換,是指在訴訟答辯期屆滿后開庭審理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當事人之間相互明示其持有證據的過程。證據交換制度的設立,有利于當事人之間明確爭議焦點,集中辯論;有利于法院盡快了解案件爭議焦點,集中審理;有利于當事人盡快了解對方的事實依據,促進當事人進行和解和調解。
3、質證
質證,是指當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的過程。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認證
認證,即證據的審核認定,是指人民法院對經過質證或當事人在證據交換中認可的各種證據材料作出審查判斷,確認其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認證是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前提和基礎,其具體內容是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審查確認。
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
2.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證人提供的對與其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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