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法規相關復習資料(29)


2Z203030民事訴訟法
理解民事訴訟基本制度
合議制度
回避制度
公開審理制度
兩審終審制度
2Z203031掌握訴訟管轄與回避制度
一、訴訟管轄
(一)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我國法院有四級,分別是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級均受理一審民事案件。主要根據案件的性質、復雜程度和案件影響來確定級別管轄。在實踐中,爭議標的金額的大小,往往是確定級別管轄的重要依據,但各地人民法院確定的級別管轄的爭議標的數額標準不盡相同。
(二)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劃分同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地域管轄實際上是以法院與當事人、訴訟標的以及法律事實之間的隸屬關系和關聯關系來確定的,主要包括如下幾種情況:
1.一般地域管轄
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以被告住所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滿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2)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在這里,被告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者主要營業地。
2.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與工程建設領域關系最為密切的是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在這里,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約定的履行義務的地點,主要是指合同標的的交付地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發生合同糾紛的,我國《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協議管轄制度。所謂協議管轄,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后,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以書面形式約定案件的管轄法院。協議管轄僅適用于合同糾紛。《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3.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和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專屬管轄是排他性管轄,排除了訴訟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專屬管轄與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的關系是:凡法律規定為專屬管轄的訴訟,均適用專屬管轄。
三種適用專屬管轄的案件。其中,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房屋買賣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等。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適用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原則,發包人和承包人也可在發包人住所地、承包人住所地、合同簽訂地、施工行為地(工程所在地)的范圍內,通過協議確定管轄法院。
(三)移送和指定管轄
二、回避
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回避:
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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