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法規相關復習資料(27)
2Z203020證據
證據,是指在訴訟中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資料。當事人要證明自己提出的主張,需要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資料。
掌握證據的種類才能正確搜集證據;掌握證據的保全才能不使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滅失;掌握證據的應用才能真正發揮證據的作用。
2Z203021掌握證據的種類
民事證據有以下7種,分別是: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一、書證和物證
書證,是指以所載文字、符號、圖案等方式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書證一般表現為各種書面形式文件或紙面文字材料(但非紙類材料亦可成為書證載體),如合同文件、各種信函、會議紀要、電報、傳真、電子郵件、圖紙、圖表等
物證,則是指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及其痕跡,凡是以其存在的外形、重量、規格、損壞程度等物體的內部或者外部特征來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者全部的物品及痕跡,均屬于物證范疇。例如,在工程實踐中,在對建筑材料、設備以及工程質量進行鑒定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各種證據,往往表現為物證這種形式。
二、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反映的聲音、圖像以及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侵害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竊聽)取得的,仍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三、證人證言和當事人陳述
(一)證人證言
證人是指了解案件情況并向法院、仲裁機構或當事人提供證詞的人。證人就案件情況所作的陳述即為證人證言。
(二)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或仲裁中,就本案的事實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所作的陳述。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四、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
(一)鑒定結論
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注意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1.鑒定程序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于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二)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的人民法院為了查明案件的事實,指派勘驗人員對與案件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進行查驗、拍照、測量,并將查驗的情況與結果制成的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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