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法規相關復習資料(26)


2Z203013熟悉和解與調解
一、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并達成協議,自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
(二)和解的適用
和解的應用非常廣泛,發生爭議后,當事人即可自行和解;即使在申請仲裁或訴訟后仍然可以和解。當事人申請仲裁后,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和解可以發生在民事訴訟的任何階段。當事人在訴訟中和解的,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撤訴后結束訴訟,當事人通過和解處理糾紛,但審判階段的和解沒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和解以后,可以請求法院調解,制作調解書,產生法律效力。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達成的和解協議,產生結束執行程序的效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或者反悔的,對方當事人只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書強制執行。
二、調解
(一)調解的概念
調解,是指第三人(即調解人)應糾紛當事人的請求,依法或依合同約定,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居中調停,使其在互相諒解、互相讓步的基礎上解決其糾紛的一種途徑。
(二)調解的形式
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以制作調解書的形式,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是民間調解,即在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或組織的主持下,通過相互諒解,使糾紛得到穩妥的解決,無約束力
行政調解,或稱行政調處,是指在有關行政機關的主持下,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政策,處理糾紛的一種方式,無約束力
仲裁調解。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仲裁的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裁決書,對當事人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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