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法規相關復習資料(11)
二、先履行抗辯權
(一)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請求。
(二)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的對待給付債務;
2.合同中約定了履行的順序;
3.應當先履行的合同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債務或者沒有正確履行債務;
(三)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與效力
三、不安抗辯權
(一)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不安抗辯權是指具有先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當相對人財產明顯減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證對待給付時,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依據《合同法》第68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雙方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債務履行有先后順序
3.履行順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顯下降,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4.履行順序在后的當事人未提供適當擔保
(三)不安抗辯權的行使與效力
2Z202043.熟悉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障其債權不受損害,而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債權的權利。
如果滿足以下四個條件可以由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代位權:
債權人對債務人債權核發;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的債權到期;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代位權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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