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法規相關復習資料(12)
更新時間:2010-05-14 16: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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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2044.了解撤銷權
一、概念
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危害其債權實現的不當行使,有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撤銷權的構成要件
(一)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的行為
包括如下三種情形:(1)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也就是說,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但是,債務人免除了該第三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的債務。(2)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這主要指,債務人將其財產贈與他人。(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諸如,以1千元的價格轉讓價值10萬元的財產等。此等行為多是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表現。
(二)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發生在債權人的債權成立之后
(三)債權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發生效力
(四)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侵害債權人債權
三、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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