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級建筑師法律法規經濟與施工:板柱結構
更新時間:2014-04-16 15: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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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二級建筑師《法律法規經濟與施工》知識點:板柱結構,詳細內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復習備考過程中參考。
板柱結構是一種經常被采用的結構體系,它具有不少優點,如施工支模及綁扎鋼筋較簡單,結構本身高度較小,可以減少建筑物的層高,從而降低建筑物的造價等等,但由于此種結構在遭受較強地震作用時,其板柱節點的抗震性能不如有梁的梁柱節點,此外,地震作用產生的不平衡彎矩要由板柱節點傳遞,它在柱周邊將產生較大的附加應力,當剪應力很大而又缺乏有效的抗剪措施時,有可能發生沖切破壞,甚至導致結構的連續破壞。因此,新的抗震規范對于板柱-抗震墻結構的適用高度,作了較嚴格的規定。但是,實際工程中,對于板柱結構還是有大量要求的,本文目的,是想提供一些措施,使板柱結構可以建筑得更高一些,以滿足實際需求震害實例。
由于板柱結構(無抗震墻者)抗震性能較差,北京市建筑設計院1992年出版的《結構專業技術措施》中規定,在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的地區,層數不能超過四層,房屋總高不能超過16m,7度區為三層及12m,8度區為二層及8m。(以上指未設抗震墻的板柱結構)
新的抗震規范GB50011-2001對于板柱結構作了比較嚴格的規定,例如,對于適用最大高度,6、7、8度區分別為40,35,30米;抗震墻應能承擔全部地震作用,板柱部分能額外承擔全部地震作用的20%;沿兩個主軸方向通過柱截面的板底連續鋼筋,有數量的要求(抗震規范6.6.9式)等等。
在抗震現澆鋼筋混凝土房屋適用的最大高度中,有板柱-抗震墻結構,但是沒有不設抗震墻的板柱結構,它的意思是,不推薦采用不設抗震墻的板柱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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