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設計之商店設計第五章(3)


第三節 電氣
第1條 商店建筑電氣負荷,根據其重要性和中斷供電所造成的影響和損失程度而分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大型百貨商店、商場的營業廳、門廳、公共樓梯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及事故照明應為一級負荷,自動扶梯和乘客電梯應為二級負荷;
二、高層民用建筑附設商店的電氣負荷等級應與其相應的最高負荷等級相同;
三、中型百貨商店、商場的營業廳、門廳、公共樓梯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及事故照明、乘客電梯應為二級負荷,其余應為三級負荷;
四、凡不屬于本條一至三款的其它商店建筑的電氣負荷可為三級負荷;
五、在商店建筑中,當有大量一級負荷時,其附屬的鍋爐房、空調機房等的電力及照明可為二級負荷;
六、商店建筑中如設電話總機房,其交流電源負荷等級應與其電氣設備之最高負荷等級相同;
七、商店建筑中的消防用電設備的負荷等級應符合相應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2條 商店建筑的照明設計,為達到顯示商品特點、吸引顧客和美化室內環境等目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照明設計應與室內設計和商店工藝設計統一考慮;
二、對照度、亮度在平面和空間均宜配置恰當,使一般照明、局部重點照明和裝飾藝術照明能有機組合;
三、為表達不同商店、商場的營業廳的特定光色氣氛和商品的真實性或強調性顯色、立體感和質感,應合理選擇光色間對比度、不同色溫和照度要求。
第3條 各類商店建筑的一般照明,在距地面0.80m參考水平工作面處的推薦照度值可參照表5.3.3的規定。
一般照明推薦照度 表5.3.3
注:①表中推薦照度適合任一種光源。
②設在地下層(室)內建筑物深處的商店營業廳,如無天然光或天然光不足時,宜將表中推薦照度提高一級。
③當采用熒光燈等氣體放電光源時,其推薦照度不宜低于30Lx。
第4條 大中型百貨商店、商場宜設重點照明,各類商店、商場的收款臺、修理臺、貨架柜(按需要)等宜設局部照明,櫥窗照明的照度宜為營業廳照度2~4倍,貨架柜的垂直照度不宜低于50Lx。
第5條 商店、商場營業廳照明,除滿足一般垂直照度外,柜臺區的照度宜為一般垂直照度2~3倍(近街處取低值,廳內深處取高值)。
第6條 商店建筑營業廳內的照度和亮度分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般照明的均勻度(工作面上最低照度與平均照度之比)不應低于0.6;
二、頂棚的照度應為水平照度的0.3~0.9;
三、墻面的照度應為水平照度的0.5~0.8;
四、墻面的亮度不應大于工作區的亮度;
五、視覺作業亮度與其相鄰環境的亮度比宜為3∶1;
六、在需要提高亮度對比或增加陰影的地方可裝設局部定向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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