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設計之商店設計第三章(5)


第五節 專業商店
第1條 菜市場類建筑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如因基地所限而需場內設商品運輸通道時,其寬度應包括顧客避止范圍;
二、商品裝卸和堆放場地應與垃圾廢棄物場地相隔離;
三、場內凈高應滿足良好通風、排除異味的要求,其地面、貨臺和墻裙應采用易于沖洗的面層。
第2條 大中型書店建筑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廳宜按書籍的文種、科目等適當劃分范圍或層次,顧客較密集的售區應位于出入方便地段;
二、營業部分宜單獨設置機關供應部和郵購業務部,并可按經營需要設置書展場地(可不占營業廳面積指標);
三、設有較大的語音、聲象售區時,宜設試聽小室或利用書展室兼作試看室;
四、如采用開架書廊營業方式時,可充分利用空間設置夾層,其凈高不應小于2.10m;
五、開架書廊和書庫儲存面積指標,可按400~500冊/┫計;
書庫底層入口宜設汽車卸貨平臺。
第3條 糧油店建筑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營業廳內,應分設糧、油售區,收款發票臺位面積可按15~20┫計(含顧客等候面積);
二、糧油庫房宜與營業廳隔開,并應采取防火、防潮、防鼠雀等措施,同時具有良好通風和易于清掃的地面;
三、一般糧油店庫房面積可按不大于營業廳面積的200%計;
如按規定存放量來確定面積時,則庫房總面積可按糧油堆垛總面積的170%計(含通道和空位)。
第4條 中藥店建筑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廳內,配售飲片的每個售貨崗位面積指標可按20┫計(含顧客占用部分);
二、營業部分如附設門診時,面積指標可按每一醫師10┫計(含顧客候診面積),但單獨診室面積不宜小于12┫;
三、倉儲部分建筑宜按各類藥材、飲片及成藥不同保存溫濕度和防止霉變的要求而分設庫房;
四、飲片、膏、劑加工場和煎藥間均應符合衛生標準和消防規定。
第5條 西醫藥商店建筑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廳內,應按藥品性質與醫療器材種類進行適當的分區、分柜;
二、營業部分如附設配方部時,應設專用調劑室,其面積為25~40┫(含儲藥小間,其設施可參照中小門診部調劑室)。收方發藥柜位面積宜為20┫(含顧客等候面積);
三、倉儲部分建筑應設置與商店規模相適應的整理包裝間、檢驗間及按藥品性質、醫療器材類別而分設庫房;一般藥品庫應通風良好,空氣干燥,無陽光直射和室溫不大于30℃。
第6條 專業商店附設的作坊或工場部分建筑設計,應按生產工藝要求和防火、衛生有關規范進行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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