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設計之商店設計第三章(3)
更新時間:2012-12-12 14: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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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倉儲部分
第1條 倉儲部分應根據商店規模大小、經營需要而設置供商品短期周轉的儲存庫房(總庫房、分部庫房、散倉)和與商品出入庫、銷售有關的整理、加工和管理等用房;該部分占商店總建筑面積的比例數可按第3.1.2條的規定。
第2條 庫房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物應符合防火規范的規定,并應符合防盜、通風、防潮、和防鼠等要求;
二、分部庫房、散倉應靠近營業廳內有關售區,便于商品的搬運,少干擾顧客。
第3條 食品類商店倉儲部分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根據商品不同保存條件和商品之間存在串味、污染的影響,應分設庫房或在庫內采取有效隔離措施;
二、各種用房地面、墻裙等均應為可沖洗的面層,并嚴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學反應的涂料。
三、如附設加工場,其設施應符合食品衛生法的規定。
第4條 庫內存放商品應緊湊、有規律,貨架或堆垛間通道凈寬度應符合表3.3.4的規定。
庫房內通道凈寬度 表3.3.4
注:①單個貨架寬度為0.30~0.90m,一般為兩架并靠成組;堆垛寬度為0.60~1.80m。
②庫內電瓶車行速不應超過75m/min,其通道宜取直,或設回車場地不宜小于6m×6m。
第5條 庫房的凈高應由有效儲存空間及減少至營業廳垂直運距等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有貨架的庫房凈高不應小于2.10m;
二、設有夾層的庫房凈高不應小于4.60m;
三、無固定堆放形式的庫房凈高不應小于3m。
注:庫房凈高應按樓地面至上部結構主梁或桁架下弦底面間的垂直高度計算。
第6條 商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作商品臨時儲存、驗收、整理和加工場地時,應有良好防潮、通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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