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設計之商店設計第三章(1)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1條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為營業、倉儲和輔助三部分。建筑內外應組織好交通,人流、貨流應避免交叉,并應有防火、安全分區。
第2條 商店建筑的營業、倉儲和輔助三部分建筑面積分配比例可參照表3.1.2的規定。
商店建筑面積分配比例 表3.1.2
注:①商店建筑,如營業部分混有大量倉儲面積時,可僅采用其輔助部分配比。
②倉儲及輔助部分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內。
③如城市設置集中商品儲配庫和社會服務設施等較完善時,可適當調減倉儲、輔助部分配比。
第3條 商店建筑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廣告均應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5m。
第4條 商店建筑,如設置外向櫥窗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櫥窗平臺高于室內地面不應小于0.20m,高于室外地面不應小于0.50m;
二、櫥窗應符合防曬、防眩光、防盜等要求;
三、采暖地區的封閉櫥窗一般不采暖,其里壁應為絕熱構造,外表應為防霧構造。
第5條 營業和倉儲用房的外門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連通外界的底(樓)層門窗應采取防盜設施;
二、根據具體要求,外門窗應采取通風、防雨、防曬、保溫等措施。
第6條 營業部分的公用樓梯,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室內樓梯的每梯段凈寬不應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應大于0.16m,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8m;
二、室外臺階的踏步高度不應大于0.15m,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30m;
三、供輪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應大于1∶12,兩側應設高度為0.65m的扶手,當其水平投影長度超過15m時,宜設休息平臺。
第7條 大型商店營業部分層數為四層及四層以上時,宜設乘客電梯或自動扶梯;商店的多層倉庫可按規模設置載貨電梯或電動提升機、輸送機。
第8條 營業部分設置的自動扶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自動扶梯傾斜部分的水平夾角應等于或小于30°;
二、自動扶梯上下兩端水平部分3m范圍內不得兼作它用;
三、當只設單向自動扶梯時,附近應設置相配伍的樓梯。
第9條 商店營業廳應盡可能利用天然采光。
第10條 營業廳內采用自然通風時,其窗戶等開口的有效通風面積,不應小于樓地面面積的1/20,并宜根據具體要求采取有組織通風措施,如不夠時應采用機械通風補償。
第11條 設系統空調或采暖的商店營業廳的建筑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圍護結構應符合建筑熱工要求;
二、營業廳內應無明顯的冷(熱)橋構造缺陷和滲透的變形縫;
三、通風道、口應設消音、防火裝置;
四、營業廳與空氣處理室之間的隔墻應為防火兼隔音構造,并不得直接開門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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