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設計前期場地與建筑設計講義(十二)


十、旅館建筑設計規范(JGJ62--90)
3.1.6 鍋爐房、冷卻塔等不宜設在客房樓內,如必須設在客房樓內時,應自成一區,并應采取防火、隔聲、減震等措施。
3.1.8 一、二級旅館建筑3層及3層以上,三級旅館建筑4層及4層以上,四級旅館建筑6層及6層以上,五、六級旅館建筑7層及7層以上,應設電梯。
3.2.2 客房最小凈面積:單床間一至四級分別為12、10、9、8(m2);雙床間一至六級分別為20、16、14、12、12、10(m2);多床間每床不少于4m2。
3,2.3 客房附設衛生間凈面積:一至三級分別不小于5、3.5、3(m2),衛生器具件數不少于3;四、五級分別不小于3、2.5(m2),衛生器具件數不少于2。不設衛生間的客房,應設置集中廁所和淋浴室。衛生間不應向客房或走道開窗。客房上下層直通的管道井,不應在衛生間內開檢修門。
3.2.4 客房居住部分凈高度,設空調時不應低于2.4m,不設空調時不應低于2.6m。
3.2.6 相鄰客房的陽臺不應連通。
3.4.1 廚房位置應與餐廳聯系方便,并避免廚房的噪聲、油煙、氣味及食品儲運對公共區及客房區造成干擾。
3.4.2 洗衣房應分設工作人員出入口、污衣入口及潔衣出口,并避開主要客流路線。
十一、宿舍建筑設計規范(JGJ36"-87)
3.1.1 宿舍內居室宜成組布置,每組規模不宜過大。每組或若干組居室應設廁所、洗涑室或衛生間。每幢宿舍宜設管理室、公共活動室和晾曬空間。廁所、盥洗室和公共用房的位置應避免對居室產生干擾。
3.1.2 宿舍多數居室應有良好朝向。炎熱地區朝西的居室應有遮陽設施。
3.1.3 宿舍內的居室和輔助用房應有直接通風條件;嚴寒地區的居室和輔助用房冬季應有通風道等有效的換氣措施。
3.1.4 宿舍的居室、管理室、公共活動室、公用廚房等應有直接自然采光,其窗地面積比不應小于1/7。
3.2.1 宿舍居室按其使用要求分為甲、乙、丙三類。甲類每室居住2人,人均居住面積6m2;乙類每室居住3―4人,人均居住面積4m2;丙類每室居住6―8人,雙層床,人均居住面積3-2.6m2。居室包括睡眠和學習合用或分割為兩部分組成的空間。
3.2.2 居室床位布置的最小間距:
(1)兩個單床長邊之間 0.50m;
(2)兩床床頭之間 0.10rn;
(3)兩排床之間的走道寬度 1.10m。
3.2.3 居室應有貯藏空間,嚴寒、寒冷和溫暖地區平均每人貯藏量不宜小于0.45m3;
炎熱地區不宜小于0.35m3。
3.2.5 居室不應布置在地下室;不宜布置在半地下室。
3,3.1 廁所集中設置時,應設前室或經盥洗室穿入,廁所門不宜與居室門相對。廁
所、盥洗室與最遠居室的距離不宜大于20m。
3.3.2 廁所、盥洗室衛生設備的數量應根據每層居住人數確定。設備數量不應少于
以下規定:
男廁所:大便器10人以下設1個,超過10人時,每20人或不足20人增設1個;
小便器或槽位每20人或不足20人設1個。
女廁所:大便器8人以下設1個,超過15人時,每15人或不足15人增設一個;
婦女衛生間50人設1個隔間,每增加100人再增設1個。
(男、女)盥洗室:洗臉盆或盥洗槽龍頭8人以下設1個,超過8人時,每12人或不
足12人增設1個。
3.3.3 居室內附設的衛生間,其面積不應小于2m2,使用人數在4人及4人以上時,廁所與盥洗應分隔設置。
3.3.4 無直接自然通風的衛生間和嚴寒地區的廁所,必須設置自然通風道。
3.3.5 炎熱地區應在宿舍內設淋浴設施,每個浴位服務人數不應超過20人,其他地
區可根據條件設分散或集中的淋浴設施,每個浴位服務人數不宜超過30人。
3.3.8 宿舍內設公用廚房時,其面積不應小于8m2。無集中供應開水時,宿舍內應設燒水間。公用廚房和燒水間應有排煙氣設施。
3.3.9 宿舍內設隔離室時,按100人設一個床位計算,隔離室應設專用廁所和單獨出入口。
3.4.1 居室的層高在采用單層床時,不應高于2.80m;采用雙層床時不應高于3.30m。
3.4.2 居室的凈高在采用單層床時,不應低于2.50m;采用雙層床時不應低于3m。
3.5.3 宿舍最高居住層的樓地面距入口層地面的高度大于20m時,應設電梯。
3.5.4 嚴寒地區宿舍的出入口應設防寒門斗、保溫門或其他防寒措施。
十二、汽車庫設計規范(JGJl00--98)
1.0.4 中、小型車輛的坡道式及升降機式汽車庫建筑宜按容量規模分為4類:
停車數大于500輛的為特大型;
停車數301-500輛的為大型;
停車數51-300輛的為中型;
停車數小于50輛的為小型。
3.2.4 大中型汽車庫的庫址,車輛出人口不應少于2個;特大型汽車庫庫址,車輛 出入口不應少于3個,并應設置人流專用出入口。各汽車出入口之間的凈距應大于15m。
出人口的寬度,雙向行駛時不應小于7m,單向行駛時不應小于5m。
3.2,5 公用汽車庫的庫址,當需設置辦理車輛出入手續的出人口時應設候車道。候車道的寬度不應小于3m,長度可按辦理出入手續時需停留車輛的數量確定,但不應小于2輛,每輛車候車道長度應按5m計算。
3.2.7 特大、大、中型汽車庫的庫址出人口應設于城市次干道,不應直接與城市主干道連接。
3.2.8 汽車庫庫址的車輛出入口,距離城市道路的規劃紅線不應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邊線內2m處作視點的120~范圍內至邊線外7.5m以上不應有遮擋視線的障礙物。
3.2.9 庫址車輛出入口與城市人行過街天橋、地道、橋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離應大于50m;距離道路交叉口應大于80m。
3.2.11 地下汽車庫的排風口應設于下風向,排風口不應朝向鄰近建筑物和公共活動場所,排風口離室外地坪高度應大于2.5m,并應作消聲處理。
4.1.2 汽車庫內停車方式應排列緊湊、通道短捷、出入迅速、保證安全和與柱網相調,并應滿足一次進出停車位要求。
4.1.4 汽車庫內小型汽車與小型汽車、墻、柱、護欄之間的最小凈距應符合以下規定:
平行停車時汽車間縱向凈距 1.20m:
垂直式、斜列式停車時汽車間縱向凈距 0.50m;
汽車間橫向凈距 0.60m;
汽車與柱間凈距0.30m;
汽車與墻、護欄及其他構筑物間凈距:縱向0.50m,橫向0.60m。
4.1.5,3 小型車垂直通車道方向的最小停車帶寬度:
平行式:2.4m
30~斜列式:3.6m
45喇列式:4.4m
60喇列式:5m
垂直式:5.3m
小型車平行通車道方向的最小停車位寬度:
平行式:6.0m
30~斜列式:4.8m
45~斜列式:3.4m
600~4列式:2.8m
垂直式:2.4m
小型車通車道最小寬度:
平行式:3.8m
30喇列式:3.8m
45~斜列式:3.8m
60~斜列式:4.5m
垂直式:5.5m(后退停車)
4.1.6 小型車汽車庫內坡道最小寬度(不含道牙和分隔帶寬度):
直線單行:3.Om
直線雙行:5.5m
曲線單行:3.8m
曲線雙行:7.Om
4.1.7 汽車庫內小型車通車道的最大縱向坡度:
直線坡道:15%(1:6.67)
曲線坡道:12%(1:8.3)
4.1.8 汽車庫內當通車道縱向坡度大于10%時,坡道上、下端均應設置緩坡。其直線緩坡段的水平長度不應小于3.6m,緩坡坡度應為坡道坡度的1/2;曲線緩坡段的水平長度不應小于2.4m,曲線的半徑不應小于20m,緩坡段的中點為坡道原起點或止點。
4.1.9 汽車庫內小型車的最小轉彎半徑為6.0m。
4.1.11 汽車環形坡道應于坡道橫向設置超高(即橫向坡度),宜為2%-6%。
4.1.12 當坡道橫向內外兩側無墻時,應設護欄和道牙,單行道的道牙寬度不應小于 0.3m。雙行道中宜設寬度不小于0,6m的道牙,道牙高度不應小于0.15m。
4.1.13 小型車汽車庫室內最小凈高為2.20m。凈高指樓地面表面至頂棚或其他構件底面的距離,未計入設備及管道所需空間。
4.1.14 汽車庫的汽車出入口寬度,單車行駛時不宜小于3.50m,雙車行駛時不宜小于6.0m。汽車庫出人口處當為城市道路時,其與道路規劃紅線及通視條件應符合本規范.2.8條規定,并宜于出人口上方設置防墜落物措施。
4.1.19 汽車庫的樓地面應采用強度高、具有耐磨防滑性能的非燃燒體材料,并應設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和相應的排水系統。
4.2.2 坡道式汽車庫,除螺旋坡道式外,均應使其坡道系統在每層樓面上的周轉通車道暢通,形成上、下行連續不斷的通路,并應防止上、下行車交叉。
4.2.3 嚴寒地區不應采用庫外直坡道式汽車庫。
4.2.7 雙行螺旋坡道式汽車庫上行應采用在外環的左轉逆時針行駛,下行應采用內環行駛。
4.2.13 地下汽車庫內不應設置修理車位,并不應設有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或庫房。
4.2.14 地下汽車庫在出入地面的坡道端應設置與坡道同寬的截流水溝和耐輪壓的金屬溝蓋及閉合的擋水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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