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筑師場地選擇和設計概述輔導(9)


九、水文一級建筑師
1.水文條件
主要指地表水體,如江、河、湖泊、水庫等對建筑場地及工程建設的影響。這些水體,不但有時可選作水源,而且在水運交通、改善氣候;排水防洪、稀釋自凈污水,美化環掉等方面發揮著作用。但某些水文條件,如洪水侵患、年水量的均勻性,流速變化、水流對河岸的沖刷及河床的泥砂淤積等,也會帶來不利的影響。因而有必要對水體的流量、流速、水位等水情資料進行調研分析。
2.場地排水條件
場地地表高差變化決定了地表徑流方向。
進行場地設計,必征考慮場地排水的聲向及坡度,排入水體,排入點的位置、高程、以及允許排入的水量、水質要求等,事先對場地的排水方案進行研究并選擇。鹵此,還應考慮到地形上方匯水流經場地的可能與處理,以及場地因地形變化需從不同方向向外排水的問題等。
3.水文地質條件
系指地下水的存在形式、含水層厚度、礦化度、硬度、水溫及其動態等情況。
其中與場地設計最直接的就是地下水位,如果過高將不利于工程的地基處理及施工條件,必要時可采取措施降低地下水位。
地下水常被選定為取水水源,但應注意水質污染等問題。地下水的盲目過量開采,可能引起地下水漏斗的出現,甚至引發地面沉降、江、海水倒灌或地表積水等,給工程建設帶來不利影響。
4.場地防洪
(一)洪水發生的可能
如歷史最高洪水水位、洪水頻率(系指某一程度洪水發生的可能性,如百年一遇、五十年一遇等,洪水起始時間、持續時間、淹沒范圍等。
(二)洪水的成因
應根據降水情況、匯水面積等進行具體分析,并研究其成因及排除方式與可能性等。
所在地區及建筑對防洪的要求,標準及應采取的措施等。
城市的防洪標準應根據城市的重要性和人口數量按下表確定
表4-13
等級重要性分農業人口(萬人)防洪標準[重現期(a)]
I特別重要的城市≥150≥200
II重要的城市150~50200~100
III中等城市50~20100~50
IV一般城鎮≤2050~20
在防洪標準中,對上表的解釋是:
(1)城市可以分為幾部分單獨進行防護的,各防護區的防洪標準,應根據其重要性、洪水危害程度和防護區非農業人口的數量,按上表的規定分別確定。
(2)位于山丘區的城市,當城區分布高程相差較大時,應分析不同量級洪水可能淹沒的范圍,并根據淹沒區非農業人口和損失的大小,按上表的規定確定其防洪標準。
(3)位于平原、湖洼地區的城市,當需要防御持續時間較長的江河洪水或湖泊高水位時,其防洪標準可取上表規定中的較高者。
(4)位于濱海地區中等及以上城市,當按上表的防洪標準確定的設計高潮位低于當地歷史最高潮位時,應采用當地歷史最高潮位進行校核。
在《城市防洪工程設計規范》CJJ 50--92中,對防洪標準還有更細致的劃分(表4-14)。
城市等別防洪標準(重現期1年)
河洪、海潮山洪泥石流
一≥200100~50>100
二200~10050~20100~50
三100~5020~1050~20
四50~2010~520
注:1.標準上下限的選用應考慮受災后造成的影響、經濟損失、搶險難易以及投賢的可能性等因素,
2.海潮系指設計高潮位;
3.當城市地勢平坦排泄洪水有困難時,山洪和泥石流防洪標準可適當降低。
該規范還指出:
(1)對于情況特殊的城市,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防洪標準可以適當提高或降低;
(2)城市分區設防時,可根據各防護區的重要性選用不同的防洪標準;
(3)沿國際河流的城市,防洪標準應專門研究確定;
(4)臨時性建筑物的防洪標準可適當降低,以重現期在5~20年范圍內分析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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