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導游資格證政策法規輔導:導游人員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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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導游資格證政策法規輔導:導游人員的權利(四種權利)
2.1.1 人格尊嚴權
人格權是人身權的一種,是能夠作為權利、義務主體的獨立的資格。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隱私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身份權包括親權、配偶權、監護權、繼承權等。人格權與身份權合稱“人身權”。
案例分析:① 湖南某旅行社全陪導游王某帶團到西雙版納旅游,在計劃就餐點就餐時,有一團員對服務小姐進行******,被王某制止,結果遭到漫罵和毆打。
② 某旅行社組織出境游,到泰國時,有游客要求到色情場所看表演,遭到全陪馬小姐的制止,回到賓館,此幾名游客要求馬小姐補償“春光損失”,讓其表演脫衣舞。
③ 旅行社為導游和領隊買保險,也應引起關注。
2.1.2 調整變更計劃權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導游人員在引導旅游者旅行、游覽過程中,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形,經征得多數旅游者同意后,可以調整或變更接待計劃,但是應當立即報告旅行社。”。此權利的實施需滿足4個條件即:
① 在旅游活動中(旅游活動前、后不存在此問題);
② 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形(如瘟疫、洪水、雪崩等);
③ 多數旅游者同意(書面或口頭形式)
④ 立即報告旅行社(得到旅行社的認可)
案例分析:導游能否變更旅游行程?(案例庫15)
2.1.3 申請復議權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未規定,但根據《行政復議法》,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都有向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的權利。導游對旅游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罰款、吊銷導游證、暫扣導游證、拒頒導游證、停團檢查等不服時,有權向作出決定的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
4.1.4 行政訴訟權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未規定,但根據《行政訴訟法》,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都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權利。導游對旅游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罰款、吊銷導游證、暫扣導游證、拒頒導游證、停團檢查等不服時,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作出決定的旅游行政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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