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導游資格證政策法規輔導:導游人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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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導游資格證政策法規輔導:導游人員的義務(10種義務)
4.2.1 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和職業技能(導游“9S”的要求)
① 導游基礎:Study(學識)+Skill(技巧)+Standard(規范)
② 接待過程:Smile(微笑)+Sincerity(誠懇)+Service(服務)
③ 合格標準:Speed(速度)+Safety(安全)+Satisfaction(滿意)
黃山:忠—蘇武牧羊;孝—介子背母;禮—文王下車;義—關公送曹;智—孔明借東風等。
2.2.2 佩帶導游證(法定義務)
實施佩帶導游證,便于旅游行政管理和游客的識別性。違者,第一次責令改正;第二次罰款500元以下;
2.2.3 必須經旅行社委派
導游人員不得私自承攬或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違者,責令改正、處1000元—30000元以下罰款、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況嚴重者,吊銷導游證并公告。
案例分析:“遭遇非法旅行社,旅游者怎么辦?”(案例庫22)
2.2.4 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
違者,不但導游遭到處罰,而且旅行社也應承擔“管束不嚴”之責任。
2.2.5 遵守職業道德
導游人員應著裝整潔、禮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生活習慣。在講解中,為活躍團隊氣氛,可講笑話,但應把握“度”,切忌摻雜淫穢語言和故事。
2.2.6 嚴格接待計劃,不得擅自中止導游
“中止導游”不同于“終止導游”,也不同于“中斷導游”。
案例分析:“遺漏游覽景點,賠償如何計算?”(案例庫10)
2.2.7 真實說明和警示義務
案例分析:“游客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的丟失,是否賠償?”(案例庫18)
2.2.8 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購買旅游者物品
2.2.9 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
遵守“小費”的“四不”原則,既“不索要、不暗示、不討價還價、不拒絕服務”。
4.2.10 不得欺騙和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串通經營者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
案例分析:“旅游購物,質價不符,責任誰負?”(案例庫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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