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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規劃師--規劃實施管理部分評析題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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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規劃管理實例評析
  
  實例一:
  
  2001年12月21日,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個體工商戶林某不服規劃局及環保局的行政處罰作出的判決,駁回上訴。至此,這起行政訴訟案以規劃局和環保局的勝訴而告終。
  
  上訴人林某在辦理未報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于2000年6月將將其經營的精研塑料廠從該市某某鎮北海路遷至該鎮新工業區,增設了八臺切割機,新建了擠塑車間,且未取得建設工程許可證,未采取任何環境保護設施后擅自將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規劃局和環保局聯合執法,經過調查、取證和組織聽證后,于6月28日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上述行為違反了《城市規劃法》《某某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對上訴人作出責令停止生產、補辦手續并處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林某不服,于2001年7月10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處罰決定,林某認為自己是個個體工商戶,不屬于建設單位,另外,工廠搬遷經營場所,增加小型設備不屬于要經建設管理部門、計劃管理部門批準的項目,故不屬于建設項目。
  
  實例一評析、
  
  1、根據城市規劃法,規劃區范圍內任何建設都必須符合城市規劃,都必須按法定程序進行報批,這包括單位和個人(個體經濟和其他各種不同經濟類型的開發活動)因此,林某以個體工商戶為借口。想跳過規劃報建程序,這明顯不符和城市規劃法的要求。
  
  2、另外,林某工廠的搬遷是不是屬于建設項目,依據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城市建設項目是指一切新建、擴建、改建、翻建的房屋建筑(包括工業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倉儲建筑等)地下建筑、圍墻建筑、大門建筑、小品建筑、人防工程、消防工程、防洪工程、公共設施、鐵路、地鐵、公路、城市道路、橋梁、涵洞、機場、碼頭、廣場、停車場、公園、城市綠化、市政管線等。林某工廠異地搬遷,涉及建設用地的重新選址、建筑工程的重新設計、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等問題,均需要重新按照新建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程序進行報建。否則就是屬于違法建設,違法生產,必須依法處罰。
  
  第二部分建設項目選址實例評析
  
  實例一、
  
  在某大城市邊緣的小河壩村委會為了加快農業結構調整,在村北約3330平米的用地上蓋蔬菜大棚,蔬菜大棚占用了1500平米,經村委會集體研究,報鎮政府同意,利用剩余1830平米建自用的工業廠房。該市規劃監察大隊發現后,責令其立即停止施工,等待處罰。
  
  實例一評析、
  
  1、村委會利用集體土地蓋蔬菜大棚,進行農業生產,屬于農業結構內部的產業調整,是允許。
  
  2、而建設工業廠房則屬于違法建設,因為該地區位于城市規劃區用地范圍內,按照城市規劃法,規劃區內任何建設活動,必須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同意才能建設。
  
  3、建設工業廠房屬于非農建設,雖然村委會報鎮政府同意,但未經上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未履行合法的報批手續,因此屬于違法建設,應給予立即拆除。
  
  實例二、
  
  某城市20世紀90年代初期,城市供電緊張,市政府招商準備建設一座5萬KW燃油發電廠,作為城市補充電源。當時提供選址的用地經過比較只有靠近市區邊緣的一處準備搬遷的工廠,但是該工廠周邊是職工宿舍區,如果發電廠建設上馬,勢必會給臨近的居住小區造成很大的污染,為此,市政府召開多次會議,各方意見爭執不下,最后決定暫緩發電廠建設。經過2年以后,該市通過省電網提供了足夠的電量,徹底解決該市長期電力不足的困難。
  
  實例二評析
  
  1、該項目選址,市政府還是考慮到了城市長期發展的需要,判斷有嚴重污染的項目,即使近期有上馬的必要,也還需要重點考慮項目的環境保護措施,如果措施不當,或措施不配套,污染項目將會給城市帶來長期嚴重的危害。
  
  2、在項目選址上,首先應嚴格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統一安排,其次,應處理好近期利益與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關系。只有多方面比較,經過合法程序,采用科學方法,項目選址才會合理可靠,上述例子由于市政府采納了老師的意見,采取了暫緩建設的計劃,從而避免了拆遷和今后的重復建設。
  
  實例三、
  
  某城市人口13萬人,上界政府領導班子選定在城市東區某某路東側建設城市廣場,廣場面積5萬平方米,建設場址為一底丘小山,該廣場區位有些偏,但是由于沒有拆遷,容易上馬,依次、因此上界政府不顧各方面的不同意見,開工建設,然而,在平整土地過程中,發現該低丘內部為花崗巖,建設成本比原先預計的大2倍,需要加大投資。擔由于資金準備不到位,再加上周邊項目建設無法跟上,廣場建設被迫停工。新一界領導上臺以后,經過認真分析,廣泛調查研究,發現這個廣場存在的關鍵問題是選址不當,當即拍板另行選址建設。
  
  實例三評析
  
  1、建設項目選址是一項非常嚴肅的事情,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不但要考慮拆遷量大小,還要考慮工程地質條件,周邊建設情況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等多種因素。很明顯上述問題出在當初廣場選址過于輕率,決策過于武斷。
  
  2、建設城市廣場應首先確定廣場性質,廣場一般分為城市中心廣場,休閑購物廣場,綠化景觀廣場,游行集會廣場,交通集散廣場等多種類型。每一種廣場對位置的選擇,用地規模,周邊建設條件等都有不同的要求。
  
  3、象該市的廣場屬于城市中心廣場,應在城市中心,交通條件比較便利的,靠近城市主要的公共設施的位置上進行選址,而不應該只是考慮節省投資。在城市邊緣選址建設,即使工程地質條件允許,廣場建成后其使用效果也會很不理想。
  
  實例四、
  
  1993年,某市糧食局以建糧食批發市場為由,通過當地政府,以每畝2.2萬元的價格,從小北村征走耕地109.58畝。糧食局當年征地申請的計劃是:每年批發、零售糧油2500萬噸,成交額可達2000萬元實現利稅100萬元,據說其規模要達到全省第一,使該市的經濟得到繁榮,但是其后發生的事情卻讓小北村村民多年來一直氣憤不平。糧食批發市場沒有建起來,對國家和當地老百姓的承諾沒有兌現,一百多畝耕地卻落到糧食局手里。隨后這些耕地即被分割成若干份,每份約為420平方米,以股金的形式把土地使用權轉移到個人和一些單位手里,每份3.5萬元,得到土地使用權的人,便各自建起了民宅、商店、酒店、公司等。糧食局自己所建的糧油交易大廳僅有200平方米,而且從未開張,征用了100多畝地,只蓋了這么小的交易廳。就連交易大廳現在也租給了私人,做了存放方便面的庫房。二十多名村民代表表示,如果被征走的土地真是國家需要,他們能理解支持。但是現在看到的這種情況,真讓人不服氣。無論如何弄個明白,討個說法。
  
  實例四評析
  
  1、這是一起典型的擅自改變建設用地性質和私自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案例,情節嚴重造成了惡劣的影響。當初糧食局是以建立糧油批發市場為由征用農民的土地,其建設項目必須要與批發市場相關。否則,就是違法使用土地。但是糧食局卻沒有按規劃,按原來的計劃規模設批發市場,卻將大部分土地轉向了房地產開發,征來得耕地被改變了用途,其所作所為已與糧油批發交易毫無關系,實際上是改變了建設用地的性質。
  
  2、如果糧食局在征地之后,由于情況發生變化,需要改變建設項目,也應該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向計劃行政主觀部門和規劃行政主觀部門提出申請。
  
  3、首先糧食局應該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改變開發新的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改變用地性質的申請。
  
  4、其次,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已經批準的規劃,對糧食局的申請進行審核,如果同意,將提出被改變性質的用地規劃設計條件,這包括有關技術條件,技術標準和與周邊建設的相關關系。糧食局需要重新領取改變性質的用地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以說。改變用地性質必須辦理審批手續,否則,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城市規劃法的有關條款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實例五、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市區某鄉政府協商,準備利用該鄉的土地搞開發經營,經過協商,鄉政府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定了一份聯合興辦公司的協議書。協議書中規定:雙方興辦聯合公司,鄉里提供50畝土地,房地產開發公司出資,在這塊土地上修建了60幢別墅,作為度假村以吸引城市客源,預計利潤客觀,聯合公司開始運作后,由房地產開發公司全權管理,鄉里不參與管理過程。雙方聯營年限為50年,不論虧盈公司每年都要定期向鄉里付給固定的利潤和管理費。
  
  實例五評析
  
  1、房地產開發公司與鄉政府的這種合作是極不合法的,表面上是合辦聯合公司,實質上是變相出租土地。
  
  2、首先,簽約主體資格不對。鄉政府作為一級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職能,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參與經濟交易,更不能作為出資人成為公司股東,我國新修定的《土地管理法》第十條明確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因此,鄉政府不能單方面代表農民對土地進行處分并從中受益,不能與該房地產開發公司簽定合辦公司的契約。
  
  3、另外該聯辦公司的協議內容也屬于違法無效。合同中約定的所謂鄉里不參與公司任何管理過程,只定期收取利潤費用而不承擔風險等等。完全不符和一般合營行為所必須遵循的共同出資,共同經營,風險共擔原則,說明鄉里根本不是為了聯合辦公司,而是單純想靠出讓土地使用權賺取利益。
  
  4、由于我國《土地管理法》第73條規定:農民集體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要想將農業用地變為非農業建設用地,必須先經國家征用,土地使用人也要向國家交納土地使用金。鄉政府明明是轉讓土地使用權,或是出租土地,卻聲稱是合辦公司,而不交國家有關稅費,這分合辦公司的協議其實是一種規避法律、逃脫稅費、變相出租轉讓土地的行為,其違法性顯而易見的。
  
  5、其次,對于上述事件的處罰,可以根據《土地管理法》第73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者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例六
  
  某沿海地級市20世紀90年代初期,根據自身發展需要,準備在城市東部建設中心區,主要目的是疏解舊城區人口、商業和行政辦公的壓力,用以發展城市新的商務中心、金融服務中心、大型會展文化中心和部分市級行政辦公機構。當時,該城市東部正處于城市主要發展地區,面積約3平方公里,面對內海灣,與原有舊城既有一段距離,又有比較方便的交通聯系,是該市中心區建設理想的選址地點。市政府隨后組織編制中心區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開始對外招商,準備大干一場。但是沒有想到,隨著國家治理經濟過熱和1997――1998年的亞洲金融危機,不少原準備開發的投資方,由于資金的限制,加上大環境的需求不足,紛紛撤資或停工等待,中心區只建成了一個會展中心、一個圖書館和一個中心廣場。市政府為了繼續推動該地區的開發,匆忙修改規劃,將原來準備建設商務中心的大片土地改為居住用地,重新招商,開發房地產,陸續在中心區的周邊建起了三個住宅小區。但是,2000年以后,隨著經濟形勢的逐漸好轉,全市性的商務辦公和金融服務的需求又重新上升,申請建設的項目增加不少,可是這些好項目苦于找不到合適的選址,原中心區的土地已經有相當部分被轉變為居住用地。該市政府開始著急了,一方面,原中心區實際上只建成一半,城市中心職能遠遠沒有發揮出來,幾乎沒有剩余的土地;另一方面,新的建設項目又沒有地方建設。政府希望有關規劃部門能夠重新確定一個中心區的位置,以解決城市的燃眉之急。
  
  實例六評析
  
  評析:這個例子說明兩個問題。第一,一個城市的土地資源是有限的,并不是無限可以任意擴大,城市主要功能區的選址有時往往是惟一的,或者至少是非常有限的,特別是像中心區這樣重要片區的選址,它既是城市的心臟部位,是城市行政、商業、商務、文化的重要設施所在地,又是城市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景觀區,一般項目不應該允許在中心區建設。第二,政府應處理好一個城市發展的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的關系,城市中心區的建設不是1-2年就可以完成的,應該認真規劃,逐步建設,任何操之過急的行動很有可能給城市帶來長久的不利影響。城市建設是百年大計,只顧眼前利益,不顧城市建設的規律,最終只能為城市帶來不良的后果。
  
  第三部分:規劃設計條件實例評析
  
  實例一、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于1999年8月19日經市規劃局(99)規建字1052號規劃許可證批準,在某市東方東路建設中山大廈,該公寓樓工程由地上18層和32層兩部分組成,建設規模為7萬平方米。但該單位自主將18層部分加高9層,違法建設面積5400平方米。現該公寓正被市規劃局查處中。
  
  實例一評析
  
  該違法事件主要是未按程序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修改方案,擅自加高。按照規劃審批程序規定:已取得審定設計方案通知書的建設單位或申報單位,由于自身的原因,再次申報設計方案要求改變建筑高度、建筑布局等事項時,應持函件(詳細說明改變的具體理由)和有關圖紙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協調同意后,方可受理申報。并需要重新審定修改后的規劃與建筑設計。該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未經允許,修改設計,增加面積,違法事實清楚,應得到相應處罰。
  
  第四部分、建設用地性質變更管理
  
  實例一
  
  1993年,X市糧食局以建糧油批發市場為由,通過當地政府,以每畝2.2萬元的價格,從小北村征走耕地109.58畝。糧食局當年征地申請的計劃是:每年批發、零售糧油2500萬噸,成交額可達2000萬元,實現利稅100萬元,據說其規模要達到全省第一,使該市的經濟得到繁榮。但是其后發生的事情卻讓小北村村民多年來一直氣憤不平。糧油批發市場沒有建起來,對國家和當地百姓的承諾沒有兌現,一百多畝耕地卻落到糧食局的手里,隨后,這些耕地鄧被侵害成若干份,每份約為420平方米,以股金的形式把土地使用權轉移到個人和一些單位手里,每份3.5萬元。得到土地使用權的人,便各自建起了民宅商店、酒店、公司等。糧食局自己所建的糧油批發交易大廳,僅有200平方米,而且從未開張。征用了一百多畝土地,只蓋了這么小的交易廳,就連這個交易大廳現在也租給了私人,做了存放方便面的庫房。二干多名村民代表表示,如果被征走的土地真是國家需要,他們能理解和支持。但是他們現在看到的這種情況,真是讓他們不服氣,無論如何要弄個明白,討個說法。
  
  評析:這是一起典型的擅自改變建設用地性質和私自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案例,情節嚴重,造成了惡劣的影響。當初糧食局是以建立糧油批發市場為由征用農民的土地,其建設項目必須要與批發市場相關,否則,就是違法使用土地。但是糧食局卻沒有按規劃、按原來的計劃規模建設批發市場,卻將大部分土地轉向了房地產開發,征來的耕地被改變了了用途,其所作所為已與糧油批發交易毫無關系,實際上是改變了建設用地的性質。如果糧食局在征地之后,由于情況發生變化,需要改變建設項目,也應該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向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首先,糧食局應該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改變并開發新的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改變用地性質的申請。其次,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已經批準的規劃,對糧食局的申請進行審核。如果同意,將提出被改變性質的用地的規劃設計條件。這包括有關技術條件、技術標準和與周邊建設的相關關系。糧食局需要重新領取改變性質的用地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以說,改變用地性質必須辦理審批手續,否則,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城市規劃法的有關條款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實例二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市區某鄉政府協商,準備利用該鄉的土地搞開發經營。經過協商,鄉政府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一份聯合興辦公司的協議書。協議書規定:雙方興辦聯合公司,鄉里提供50畝土地,房地產開發公司出資,在這塊土地上修建60幢別墅,作為度假村以吸引城市客源,預計利潤可觀。聯合公司開始運作后,由房地產開發公司全權管理,鄉里不參與管理過程。雙方聯營年限為50年,不論盈虧,公司每年都要定期向鄉里付給固定的利潤和管理費。
  
  評析:房地產開發公司與鄉政府的這種合作,是極不合法的,表面上是合辦聯合公司,實質上卻是變相出租土地。首先,簽約主體資格不對,鄉政府作為一級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職能,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參與經濟交易,更不能作為出資人成為公司股東。我國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十條明確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因此,鄉政府不能單方面代表農民對土地進行處分并從中受益,不能與該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合辦公司的契約。另外,該聯辦公司的協議內容也屬違法無效。合同中約定的所謂鄉里不參與公司任何管理過程,只定期收取利潤、費用而不承擔風險等等,完全不符合一般合營行為所遵循的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原則,說明鄉里根本不是為了聯營辦公司,而是單純想靠出讓土地使用權賺取利益。由于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要想將農業用地變為非農業建設用地,必須先經國家征用,土地使用人也要向國家交納土地出讓金。鄉政府明明是轉讓土地使用權或是出租土地,卻聲稱是合辦公司而不交國家有關稅費,這份合辦公司的協議其實是一種規避法律、脫逃稅費、變相出租、轉讓土地的行為,其違法性顯而易見。
  
  其次,對于上述事件的處罰,可以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例三
  
  某企業位于市中心重點地區,占地面積24500平方米,由于企業效益不好,打算利用區位優勢,將一部分多余的工廠用地出讓,建設住宅。經與房地產開發商洽談達成協議,由房地產開商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住宅。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經核實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該用地使用性質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經現場調研,并分析了周圍建設情況和各種條件,認為可以改變用地性質,向市政府作了請示,經市政府批準后核發了“兩證一書”。
  
  評析: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在現場調研后并作了分析,根據該用地所處具體位置和具體條件認為可以改變用地性質。由于該用地“位于市中心重點地區”,根據規劃法的規定,重點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是由市政府審批的,要調整必須經過市政府的批準,才能改變用地性質。因此,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程序合法又合理,在報經市政府批準的情況下,核發了“兩證一書”,這是正確的,不是多余之舉。
  
  實例四
  
  某區屬企業位于工業區內,占地8400平方米,由于設施老化,產品落后,最終破產倒閉。區政府想利用原廠區土地開發住宅,并將獲得的資金安置下崗職工,經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被駁回,理由是該用地在城市總體規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為工業用地,不能改變用地性質。
  
  評析: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做法是對的。因為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考慮到這個企業位于工業區內部,如果建設住宅,將帶來一系列問題,如子女上學、購物、文化娛樂等,另外,周圍的工廠企業產生的廢氣、粉塵、噪聲等將對居民產生不良影響,因此不能開發建設住宅。但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建議區政府采取土地置換的辦法,將位于居住區內的某些工業企業搬遷到這里,然后開發建設位于居民區內已騰出的用地,利用這方面的資金安置下崗職工。這樣做,可以收各得其所的效果。
  
  實例五
  
  某中學有兩個校址,一處位于城市中心區,占地4000平方米;另一處位于中心區外圍,占地8000平方米。根據國家規范,兩處均不滿足中、小學用地標準。因此,教育部門擬對兩處用地進行合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經市政府批準,將位于城市中心區的土地出讓,開發公共設施項目,用置換來的資金在中心區外圍校址旁邊征用一塊用地,建設一座標準中學。
  
  評析:將位于城市中心區的校址用地改變使用性質,不僅是合理的,而且應該予以積極支持。因為根據規劃法的要求,市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對城市建設用地進行調整。一個中學有兩處校址,且規模都不符合標準是不合理的。市政府應該對不合理的用地進行調整。使城市功能更加合理。
  
  實例六
  
  某市中心區北部有一工廠位于主干道安平北路東側,共有用地4.5ha.由于城市建設的發展,該廠周圍多已建成居民區,沿安平北路兩側也已成為商業、辦公區,該廠成了污染擾民企業。但因該產品有特色,銷路很好,經濟效益頗佳,不能停產。按照該廠主管部門的意見和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擬將該廠搬遷并出讓原址,所獲資金用于搬遷。出讓后原址2.0ha改為商業、辦公用地,1.8ha改為公寓用地,原家屬宿舍約占地0.7ha保留。
  
  評析:這是將原工業用地改變使用性質的規劃選址管理問題。按照建設用地性質變更程序,其審批手續應按規定辦理:

    1.廠方申請改變用地性質。廠方應持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改變廠址用地性質、出讓廠址和搬遷的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改變用地性質和搬遷的申請。

    2.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已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核。由于該工廠位于市中心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審核同意的意見報請市政府批準。然后向廠方發出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3.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發出選址意見書的同時,根據該地區的具體情況和有關技術要求、技術標準,向該廠提出各個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

    4.受讓方和廠方申請立項。廠方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文件、與受讓方的協議,向計劃部門申請項目建議書。

    5.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廠方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市計劃部門批準文件和與受讓方的用地出讓協議,向土地部門辦理用地出讓手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合同。該合同必須包含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各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

    6.受讓方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受讓方持計劃部門批準文件、土地出讓合同和地形圖等有關資料,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如受讓方為多家應分別辦理。
  
  7.受讓方繼續辦理有關建設的各項手續。受讓方在原址如何建設,將由受讓方依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方案、施工圖和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項手續。

    8.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建設方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考慮到該地區位于市中心,對受讓方的建設方案在審核過程中除依照規劃設計條件外,還將邀請一些老師進行評審,根據評審意見提出修改意見。在沒有了其他問題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實例七
  
  某市市區總體規劃方案規定,市區東北部有一綠化隔離地區,面積約400ha.為使該隔離地區近期實施綠化,市政府采取鼓勵政策,如在該地區已實施綠化面積達30%之后,可以利用2%用地開發經營不影響綠化的低層建設項目,并在開發建設的同時將該地區全部綠化。為此鄉政府依據市政府的政策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該用地內建設3萬平方米的二層鄉村式別墅和1.0萬平方米的游藝設施。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定建設總用地為7.5ha,并經市政府批準。
  
  評析:這是將城市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用地性質變更問題。雖有市政府的局部調整用地政策,并經市政府批準,但仍需辦理用地性質的變更手續。首先,應辦理將集體所有土地改變為國有土地,因為依照規定集體所有土地是不能用來開發建設的申請。使用土地單位向計劃部門立項后,經土地部門核準,再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其次,如果該開發項目由鄉政府組織開發公司自行開發經營,應由開發公司辦理一切手續,如果該項目由鄉開發公司與其他單位合作或聯營開發經營,則應共同辦理一切手續;如果該用地經市政府批準,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出讓部門應特別注意在開發建設的同時,應對該地區的整體綠化情況加強監督。
  
  第五部分、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實例一
  
  某城市有一部隊機關經過計劃部門立項,總建筑面積約為2.0萬平方米,其中辦公用房0.5萬平方米,專業用房1.0萬平方米,其他用房0.5萬平方米。根據城市規劃和建設單位的要求,在規劃選址階段經多次研究同意在城市西北部鄰近該系統的醫院和一居住區進行建設,用地面積為2.0ha.
  
  評析:某部隊機關建設用地屬于軍事用地,可按行政劃撥的有關規定辦理。因此,該部隊機關持計劃部門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編制的經審核同意的規劃總平面方案圖,又經得土地部門批準和占用該土地的有關單位同意或取得有關協議,同時附有1:2000的地形圖,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許可證。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符合有關要求即可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實例二
  
  某市城市建設發展,在市區東部地區若干個工廠已經外遷或停產,其廠址由城市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出讓。在出讓之前已由規劃部門編制了詳細規劃,確定了每塊土地的使用性質。某開發公司在出讓中競得其中的一塊居住用地,面積4.5ha.按照詳細規劃的要求,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該居住用地的容積率為2.1,建筑密度為25%,建筑高度不得超高45m,居住區內的綠地率為30%,人口密度不超過800人/ha.某開發公司與市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了土地合同,并將上述條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
  
  評析:這是一個國有土地出讓的實例。關鍵是某開發公司在競得4.5ha用地后與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的合同中必須包含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劃設計條件,才能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申請。這主要是防止開發公司得到土地后任意改變規劃設計條件,增加土地開發強度。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根據本例中的條件還可以要求其在4.5ha用地內編制一個修建性詳細規劃,為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做準備。
  
  實例三
  
  某市的市區東北部有一中外合資的電子企業,因產品銷路好,急需擴建一條生產線。企業提出在其廠區的東北角占用2.0ha的農村村民住宅和部分農村企業用地,企業提出的用地在城市規劃為工業用地。
  
  評析:這是中外合資企業要擴大用地,而且要占用農村集體用地的實例。其擴大用地的范圍恰為規劃工業用地,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但需將集體用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然后依照國有土地出讓的有關規定辦理出讓手續,具體可參照例二所述。
  
  實例四
  
  某市在其市區東部有一工廠,由于污染擾民而外遷,其原址12.0ha用地依據城市規劃改為居住區。因其區位較好,外商愿以優惠條件受讓,后經該廠研究選中一家外商實施合資開發居住區。
  
  評析:這是一個改變用地性質又進行合資開發建設的實例。中外雙方如何合資,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不去管它,自有主管部門過問。首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掌握用地性質只能是開發居住區;其次,根據城市規劃要求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列入他們之間的合同或協議;第三,其合資的合同或協議是否得到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每四,其開發項目是否經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立項;第五,合資開發是否進行了中國法人的注冊,有無批準證書,是否已明確了項目經營法人。這些條件均已具備,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接受項目經營法人對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申請。
  
  實例五
  
  某市位于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個鄉,擬在現為0.5ha養雞場的規劃村鎮建設用地上,改為建設一所敬老院,建筑面積4000平方米,2-3層主要為供老人的住宿、食堂、活動室、醫療保健室等,還有一些工作人員用房。此建設項目經區計委立項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選址確認。
  
  評析:像這類鄉里為村民辦實事的建設項目現在逐漸多了起來。利用集體土地為集體謀福利,將集體企業改為集體事業,其土地使用性質改變了,但其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并未改變。這種土地使用性質改變要不要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只要該土地在城市規劃區內而且進行建設活動,應該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對其建設也應該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審查其建設方案。不能因為農村在自有土地上進行建設,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去管它。這與養雞場改為果樹基地或變為養魚場之類的情況不同,那是農業結構調整,與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無關。現在是將養雞場改為敬老院,有建設活動,又在城市規劃區內,就與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能有關了,不但應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還應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如果該鄉不辦理“兩證”,那就是違法了,城市規劃行政主管轄部門理應去查處。
  
  實例六
  
  以農業項目配套設施的名義,XXX林科農業有限公司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沒有辦理征地和建設手續,投資建設家庭農場,建設地點是XX城市郊區原來是一片莊稼地,家庭農場包括別墅、種菜大棚、車庫、鍋爐房等設施,銷售對象是城市中高收入的居民,租賃期限為50年,租賃費用每套設施在80萬元到100萬元人民幣,一次付清。一期別墅已經大部分售出,經調查核實,這一項目并不具備任何房地產手續。
  
  評析:雖然該項目表面上不是房地產項目,搞所謂的出租,但實際上從其租賃期限、項目內容和開發規模來看,無疑屬于非農建設,是變相搞房地產開發,是繞過有關審批手續、超越規劃管理權限、擅自占用良田的違法建設。該市規劃監察執法大隊會同項目所在鎮政府對“XX家庭農場”勒令停工,限期拆除174棟違法別墅。從上述例子可以看到,當前在城市郊區,一些鄉鎮打著“新農村建設”“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等旗號與開發商合作,大肆兜售。這類新的違法建設項目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三個:一是巨額利潤的誘惑,目前近郊和遠郊地區包括住宅在內的房地產市場需求仍然很大,把違法占地建設的別墅、公寓當做商品房出售可以獲得世大的利潤;二是一些鄉鎮村負責人從眼前利益出發,慫恿支持違法建設項目,給予越權審批,助長了違法建設的發生;三是規劃法制意識淡薄,認為違反了規劃法規頂多罰點款而已。
  
  實例七
  
  1999年4月10日,某縣啤酒廠“年產15萬噸啤酒擴建項目”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經法定程序審批后,征用土地70畝。該廠在擴建施工過程中,為建單身公寓,私下與相鄰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達成了以60萬元的價款占用20畝耕地的協議。隨后,啤酒廠單身公寓項目開工建設。1999年5月30日,縣土地管理局和規劃部門發現后,立即責令該廠停止施工。經查實,該廠非法占用的20畝耕地是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并已有8650平方米的耕地地貌遭到破壞。遂責令啤酒廠拆除在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恢復地貌,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處每平方米20元罰款,總計40.9虧元;按非法轉讓土地,責令村集體經濟組織停止轉讓行為,并處以20萬元罰款,并建議有關部門對該廠領導給予行政處分。
  
  評析:該縣土地管理局對某啤酒廠的處罰依據是《土地管理法》,該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用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同時,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獲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的土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因此,土地管理部門對該廠的處罰是合法的,適當的。
  
  實例八
  
  “帝王花園”系某地一所高級公寓,樓還沒有蓋好,發展商就在報紙上到處刊登廣告,預售樓房。某甲與開發商騰達房地產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雙方約定:騰達房地產公司以28萬元人民幣的價格,將“帝王花園”的一套三室一廳的公寓預售給某甲,面積為118平方米,交房日期定為半年以后。10個月以后,某甲拿到寓所的鑰匙,持有關憑證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房地產管理局告訴某甲,經調查,“帝王花園”系某生產大隊與騰達房地產公司搞的合作開發項目,到目前為止,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土地使用人既沒有支付土地出讓金,也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因此,某甲僅憑與騰達房地產開發公司所簽的一紙合同,不能辦理這套住房的權屬登記手續。某甲找到騰達房地產公司要求退房,騰達房地產公司的銷售人員說,買房的錢早已用于“帝王花園”的后期建設,如果公司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還得交一大筆土地出讓金。某甲要退房,房地產公司不予辦理;如果辦權屬登記,那就得自己承擔一筆費用。某甲未同意,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評析:根據我國有關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才可以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而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只有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所以想利用這類土地開發房地產的發展商,只有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把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所建造成的房屋才能合法進入商品流通領域。以集體土地使用權投資房地產開發,不按國家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說穿了,就是逃避繳納土地出讓金,把本來應由國家得到的收入攫取到了小集體的口袋里。用集體土地開發商品房,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而“騰達公司”卻隱瞞這一事實,欺詐顧客,這亦是非法的行為,理應受到處罰。
  
  實例九
  
  1999年1月4日,XX市政府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在H村開發建設一個電子工業加工區。1999年2月2日市政府聯席會在聽取政府負責同志的匯報后,同意與被征地單位簽訂征地協議,在該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農用地區域內征用土地。據此精神,在未按法定程序申請報批的情況下,由電子工業加工區建設辦公室主持,于1999年2月11日與H村委會簽訂了征地協議一份。市政府辦公室于1999年4月30日分別以XX府辦(函)(1999)1號和2號文件批準H村電子工業加工區辦公室征用2754畝耕地,批準的征用土地未按法定程序向省政府申請批準。上述征用的土地,已按協議支付了40%用地補償費共830萬元;截至1999年5月3日,破壞耕地面積達901畝。主持XX市政府全面工作的負責同志對征地的具體情況是清楚的,也聽取過有關同志的匯報,但未提出異議,并未及時針對這宗違法用地進行檢查糾正。經過多次調查取證,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于1999年5月20日做出如下處罰。

    (1)鑒于上述工業區所毀耕地已難以復耕,同時地方經濟發展確實需要,經核準,對已推平的土地按每平方米10元進行罰款,并補辦手續;責成XX市人民政府就此事向省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檢查,并建議按有關規定對有關直接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做出行政處分。

    (2)對XX市人民政府越權征地的情況和處理結果通報全省。
  
  評析:首先,XX市無權批準征用農用地,省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出的處罰是正確的。市政府領導同志應負有重要的領導責任。其理由如下。

    (1)XX市所征用的土地是總體規劃確定的農用地。

    (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1)基本農田;

    2)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3)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用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4)《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當前,出現如此多的非法建設用地,有相當一部分是由有些政府部門造成的,一些地方領導法制觀念差,缺乏依法保護土地的自覺性與責任感,甚至將發展經濟與合理利用土地、保護耕地對立起來,置國家決定于不顧,錯誤地認為占用耕地、依法報批用地會影響地方經濟發展,打著發展經濟等各種旗號,以招商引資、基礎設施、重點建設項目等急于用地為由,我行我素,有法不依、有禁不止,以權代法,破壞法定的審批程序,給國家造成了很大損失。
  
  實例十
  
  XX食品廠廠址位于城市大型居住區的旁邊,占地1.3萬平方米,政府與食品廠達成協議,食品廠搬遷至郊外,原廠址按照規劃,興建住宅,食品廠與XX房地產公司達成協議,合資建設2萬平方米的商品房,按照有關程序,取得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在施工過程中,XX房地產公司無法按協議籌集到自身方面的資金,該房地產公司只好退出。食品廠后又與XX建設集團達成協議,繼續完成商品房的后續建設。
  
  評析:建設單位申請對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的建設單位名稱進行變更時,應持計劃管理部門變更建設單位名稱的計劃文件、原建設單位同意變更建設工程規劃、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的建設單位名稱的證明或雙方的協議書、原審批文件報規劃主管部門。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后可進行更改,并要在證件的修改處加蓋校對章。建設單位在申請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的建筑性質或用地性質進行更改時,應持說明變更原因的函件及原審批文件,申報規劃要點。建設單位持同意變更建筑性質或用地性質的規劃要點通知書,到計劃管理部門辦理計劃變更手續,然后持新批的計劃文件,按照規劃要點通知書規定的程序,重新辦理規劃管理手續。
  
  第六部分、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實例一
  
  張XX家住某市中山區新安中里7號樓308號。未經城市規劃部門的批準,擅自在新建樓12號樓東北側便道上搭建一間簡易房屋用于經營。該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檢查發現后,認為張XX違反了《XX市城市規劃條例》中的有關規定,依法通知其限期改正,自行拆除。在規定期限內,張XX未予改正。1998年12月9日,區城管大隊又依據《違反〈XX市城市規劃條例〉行政處罰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做出了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并于次日向張XX送達了決定書,責令其于1998年12月14日前自行拆除違法建設。張XX不服,向本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其所搭建的簡易房屋雖系違法建設,但其周圍還有其他的違法建設,被告不應僅對其違法建設進行查處,故訴請法院撤銷被告所做決定。
  
  評析:這是一起個人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實例。張XX所建的簡易房屋,既沒有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也沒有申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顯屬于違法建設。區城管大隊系經國家和XX市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成立的區級綜合性行政執法機關,其有權依據城市規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轄區內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法建設進行查處,并可責令其改正或予以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XX市城市規劃條例》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批準文件,否則為違法建設。張XX顯然已違反了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區城管大隊對該違法建設行為進行的查處正確,基本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處理程序合法。至于張XX關于區城管大隊需對他人的違法建設總是做出處理的要求,應通過其他途徑解決,且與張XX違法建設無關,以此作為區城管大隊對其違法行為處理不公正的理由不能成立。
  
  實例二
  
  某市機械廠地處居民集中區,附近有XX山公園和正在建設中的生態公園等風景名勝,以及航海高等專科學校、某廠生活區。1998年5月,機械廠到市環保局辦理該廠有關固體廢物處理手續時,環保局提議在該廠內建設一個全市性的危險固體廢物焚燒站,并安排該局屬下的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與廠方接洽,在得到市固體廢物管心“沒有問題”的保證后,雙方達成協議,約定由廠方向固廢中心出租場地,建設市固體廢物無害化處理環保示范工程項目,工程建成后在用工上優先考慮廠里分流的職工,工程的立項報批等手續由固廢中心操辦,廠方不具體參與工程的建設。該工程總投資約為327萬元,年處理危險廢物3000噸。工程建成后,當地群眾反映強烈,機械廠所在區人大常委會收到群眾投訴,反映設在機械廠內的危險固體廢物焚燒站嚴重污染環境和影響廠區衛生,區人大常委會組織了部分市、區人大代表進行視察,聽取了固廢管理中心負責人的介紹,并實地視察了建設工地。固廢管理中心負責人解釋,危險固體廢物焚燒站目前主要進行實驗性工作,屬臨時設施,不是永久工程。而代表們則認為,純粹從治理環境污染尤其是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污染和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的角度來看,積極開展“固體廢物無害化處理”的科研和試驗非常有意義,但將這一項目設在機械廠廠區內是不適當的,同時,該示范工程還沒有辦立項報建手續,存在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嚴重隱患,遂做出該工程須另行選址建設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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