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質權的效力
質權的效力概述
1.所擔保的債權范圍
質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質押財產和實現質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質物的范圍
(1)動產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的從物。但是,從物未隨同質物移交質權人占有的,質權的效力不及于從物。
【解釋】根據“交付生效”的原則,從物未移交質權人占有的,質權的效力不及于從物。
【相關鏈接】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但是,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從物。
(2)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所收取的孳息應當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3)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出質的,質權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4)質物的物上代位
擔保期間,質押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質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3.質權人的義務
(1)保管義務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
(2)質權人對質物處分的限制
?、儋|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谫|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進行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4.出質人對質物處分的限制
(1)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2)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2009年案例分析題)
(3)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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