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質權的設立
更新時間:2013-07-10 11: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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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經濟法》:1.動產質押:交付設立2.權利質押:登記(交付)設立
質權的設立
1.動產質押:交付設立
動產質權自質物“移交”給質權人占有時設立。(2010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1】質押合同是諾成合同,質物占有的轉移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質權的生效要件。
【解釋2】如果當事人約定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并未發生移交),根據物權內容法定原則,質權不生效。
【解釋3】金錢是作為支付手段的特殊動產,一般不能出質,但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亦可以該金錢優先受償。(2013年新增)
2.權利質押:登記(交付)設立
(1)證券權利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基金份額與股權
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3)知識產權
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解釋】著作權中的“人身權”不得出質。
(4)應收賬款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2013年新增)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是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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