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抵押權的消滅
更新時間:2013-07-10 11: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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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經濟法》:抵押權的消滅
抵押權的消滅
1.債權消滅
2.抵押權實現
3.抵押物滅失
4.混同
所謂混同,是指抵押權人獲得了抵押物的所有權,集“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于一身,用自己的物擔保自己的債權顯然毫無意義,一般情況下,混同將導致抵押權的消滅。但是,在下列情形中,抵押權并不消滅:
(1)不動產的抵押權以登記為公示方式,由于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既視為存在,故抵押權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后,如果未注銷抵押登記,抵押權將繼續存在。
(2)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同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
【解釋】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設定抵押的,如果順位在先的抵押權人取得了抵押物的所有權,假設其抵押權因混同而消滅(只是假設),則順位在后的抵押權將因此升級,當債權人主張實現原本順位在后的抵押權時,原本順位在先的抵押權人將喪失債權擔保。因此,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同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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