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和延長
更新時間:2013-07-02 11: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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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經濟法》:訴訟時效的中止發生時間訴訟期限屆滿后的最后6個月。訴訟時效的中斷:發生時間不受限制任意時點都可以。
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和延長
1訴訟時效中止:
發生時間訴訟期限屆滿后的最后6個月。
發生事由: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權利被侵害的無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 繼承開始后未確認繼承人或者財產管理人的 權利人被義務人控制無法行使權利的)。
中止相當于暫停鍵 待中止事由結束后繼續計算。
中止的計算思路:首先找出訴訟時效期間然后找到最后六個月 看看中止事由與最后六個月有無交集交集是多少從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往后延。
2訴訟時效的中斷:
發生時間不受限制任意時點都可以。
產生事由:提起訴訟(以及與提起訴訟一樣的效力的申請支付令 提請財產保全等)。
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數據電文形式的到達書面的口頭的 銀行扣款的下落不明的國家或者省級以上報紙刊登的及于剩余債權的)。
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延期付款制定付款計劃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等)。
特殊情形4個:
連帶債務人債權人一人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斷,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斷。
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計算而不是簽訂轉讓書之日。
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注意:中止中斷都要在20年這個大框框里不得超出。
既有中止也有中斷情形先計算中止再計算中斷。
訴訟時效延長法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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