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代理權的濫用
更新時間:2013-07-02 1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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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經濟法》:代理權的濫用, 自己代理: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行為。
代理權的濫用
自己代理: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行為。
雙方代理
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無權代理(沒有代理權限的代理)
沒有代理權限的代理超越代理權限的代理代理權限終止后的代理行為。
無權代理產生的法律效果:效力待定情形。
1被代理人:追認追認后合同有效法律后果別代理人承擔。
不追認合同無效 行為人承擔責任。
2第三人:催告權1個月進行催告如果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未回復則視為拒絕追認合同無效行為人承擔責任。
撤銷權如果第三人不想等待,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但是這個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的第三人。
表見代理
無權代理人客觀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善意第三方進行交易的行為(客觀原因:存在印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介紹信代理期限未滿結束代理行為)。
表見代理是無權代理會產生與有效代理一樣的法律效果。
對于被代理人來說,只能是有追認的權力不能說被代理人無權代理就不承認合同效力。
對于第三人來說,可以有兩種選擇,可以行使撤銷權,即主張其是無權代理(但是必須是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或者是表見代理,主張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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