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稅法》輔導講義:第十五章第二節


第二節 稅務管理
一、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并據此對納稅人實施稅務管理的一種法定制度。
(一)我國稅務登記種類大體包括:開業稅務登記;變更、注銷稅務登記;停業、復業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稅務登記主要種類和時限見下表:
稅務登記種類 |
納稅人情況 |
登記時限 |
受理的稅務機關 | |
開業稅務登記
(設立稅務登記) |
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納稅人 |
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 |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 |
其他納稅人 |
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 | |||
變更稅務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 |
變更稅務登記 |
需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 |
自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 |
原稅務登記機關 |
不需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 |
自有關機關批準變更或發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 | |||
注銷稅務登記 |
停業、破產、解散、撤銷以及依法應當終止履行納稅義務的 |
申報辦理注銷工商登記前,先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
原稅務登記機關 | |
因住所、生產經營場所變動而涉及改變主管登記機關的 |
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再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開業稅務登記 |
原登記機關和遷達地稅務機關 | ||
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銷登記 |
有關部門批準或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 |
原稅務登記機關 | ||
被吊銷營業執照 |
自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 | |||
停業、復業登記 |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在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期限內需要停業的,應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復業登記申請。 |
主管稅務機關 | ||
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 |
外出生產經營以前,《外管證》有效期30日,最長不超過180日 |
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 |
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范圍:
(1)臨時取得應稅收入或發生應稅行為;
(2)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車船稅的;
(3)國家機關;
(4)個人。
(五)稅務登記證的作用和管理
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1)開立銀行賬戶;
(2)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3)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4)領購發票;
(5)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6)辦理停業、歇業;
(7)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六)非正常戶處理
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3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其應納稅款的追征仍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歸納】稅務登記證的發放:
納稅人具體情況 |
稅務登記證種類 |
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經營的納稅人 |
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
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領取臨時營業執照的納稅人 |
加蓋“臨時”章的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
非獨立核算分支及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
注冊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
沒有稅收納稅義務不需要領取收費(經營)票據的社團 |
只登記不發證 |
二、賬簿、憑證管理
(一)賬簿、憑證管理
1.關于對賬簿、憑證設置的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設置賬簿。
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2.關于對財務會計制度的管理
(1)備案制度。凡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必須將所采用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具體的財務、會計處理辦法,按稅務機關的規定,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及時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3.關于賬簿、憑證的保管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的保管期限,根據《細則》第二十九條,除另有規定者外,應當保存10年。
【經典例題】《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 )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A.稅務登記證件 B.發票領購簿 C.營業執照 D.財務專用章
【答案】A
(二)發票管理
1、發票的印制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屬無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新增:未經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
2、發票的領購管理:
(1)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
(2)對無固定經營場所或財務制度不健全的納稅人申請領購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有權要求其提供擔保人,不能提供擔保人的,可以視其情況,要求提供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3、發票不得跨省、直轄市、自治區使用。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發票領購單位未經批準不得跨規定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發票出入境。
4、開具發票要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
5、發票保管管理:包括專人保管制度、專庫保管制度、專賬登記制度、保管交接制度、定期盤點制度。
【經典例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的印刷、領購、開具、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
【答案】√
【經典例題】對無固定經營場所或財務制度不健全的納稅人申請領購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有權要求其提供擔保人,不能提供擔保人的,可以視其情況,要求提供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答案】√
【經典例題】下列關于發票開具、使用、取得的說法正確的有( )
A.納稅人進行電子商務可以不開具或取得發票
B.北京某單位銷售貨物給上海,可將空白發票帶到上海填開
C.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D.開具發票要加蓋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
【答案】CD
(三)稅控管理
《征管法》中規定:不能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納稅申報
1.納稅申報的基本規定
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和內容,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有關納稅書面報告的法律行為。
基本要點 |
主要規定 |
辦理納稅申報的對象 |
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取得臨時應稅收入或發生應稅行為的納稅人、享有減稅、免稅待遇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
納稅申報的內容 |
在各種納稅申報表和代扣代繳稅款報告中體現 |
納稅申報的方式 |
(1)直接申報;(2)郵寄申報;(3)數據電文
除上述方式外,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 |
特殊納稅申報規定 |
(1)郵寄申報,應使用統一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并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以郵戳日期作為世紀申報日期。
(2)數據電文方式申報,其申報日期以稅務機關計算機網絡系統收到該數據電文的時間為準。 |
除上述方式外,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
2.延期申報管理
要注意以下幾點:
(1)延期申報屬于納稅申報范疇,核準機關為縣以上稅務機關。
(2)延期申報不等于延期納稅,必須在納稅期內預繳稅款,具體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來預繳。
(3)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正式申報,并與預繳數相比較辦理納稅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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