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稅法》輔導講義:第十五章第三節


第三節 稅款征收(掌握)
一、稅款征收原則
(一)稅務機關是征稅的惟一行政主體的原則;
(二)稅務機關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
(三)稅務機關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緩征收稅款,不能任意征收,只能依法征收
(四)稅務機關征收稅款必須遵守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則
(五)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或開付扣押、查封的收據或清單
(六)稅款、滯納金、罰款統一由稅務機關上繳國庫
(七)稅款優先的原則
重點關注:稅款優先原則,具體有三優先
1.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
2.納稅人發生欠稅在前的,稅收優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執行。
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3.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二、稅款征收的方式
(一)查賬征收
(二)查定征收
(三)查驗征收
(四)定期定額征收
(五)委托代征稅款
(六)郵寄納稅
(七)其他方式
三、稅款征收制度
(一)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制度
5.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代扣、代收稅款手續費只能由縣(市)以上稅務機關統一辦理退庫手續,不得在征收稅款過程中坐支。
(二)延期繳納稅款制度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特殊困難的主要內容:一是因不可抗力;二是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2.稅款的延期繳納。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方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同一筆稅款不得滾動審批。
4.批準延期內免予加收滯納金。
(三)稅收滯納金征收制度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四)減免稅收制度
1.減免稅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具體規定將在稅收實體法中體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做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2.納稅人申請減免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按規定附送有關資料。
4.納稅人在享受減免稅待遇期間,仍應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5.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l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停止其減稅、免稅;對不報告的,又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稅務機關有權追回已減免的稅款。
12.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也可以直接向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申請。由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應當由上級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l0個工作日內直接上報有權審批的上級稅務機關。
基本要點 |
主要規定 | |
減免稅的類別 |
報批類減免稅 |
是指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
對于報批類減免稅,凡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報批類減免稅。 |
備案類減免稅 |
是指取消審批手續的減免稅項目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
對于備案類減免稅,納稅人未按規定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 | |
納稅人依法可以享受減免稅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繳稅款的 |
凡屬于無明確規定需經稅務機關審批或沒有規定申請期限的,納稅人可以在未享受減免而多繳稅款的3年內申請減免稅,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但不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
(五)稅額核定和稅收調整制度
1.稅額核定制度:
?、僖勒辗?、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谝勒辗?、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凵米凿N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④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莅l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藜{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稅收調整制度:
所稱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納稅人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
?、侔凑摘毩⑵髽I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诎凑赵黉N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③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馨凑掌渌侠淼姆椒?/P>
調整期限: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
(六)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納稅人的稅款征收制度
注意其適用對象及執行程序兩個方面:
1.適用對象: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
2.執行程序:
(1)核定應納稅額。
(2)責令繳納。
(3)扣押商品、貨物。
(4)解除扣押或者拍賣、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
(5)抵繳稅款。
(七)稅收保全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于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后稅款的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采取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
(1)稅收保全措施的兩種主要形式:
?、?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2)稅收保全措施的適用范圍――只適用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3)稅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必須是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和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的期限內。
保全措施一般不超過六個月。
(4)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納稅人僅限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不包括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也不包括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5)凍結納稅人的存款。
(八)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有關國家機關采用法定的強制手段,強迫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行為。
執行不是保全的必然結果。
(1)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兩種主要形式:
①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②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2)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范圍:
不僅可以適用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而且可以適用于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稅務機關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時,必須堅持告誡在先的原則,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應當先行告誡,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再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必須同時強制執行。對納稅人已繳納稅款,但拒不繳納滯納金的,稅務機關可以單獨對納稅人應繳未繳的滯納金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繼續使用被查封的財產不會減少其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因被執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等費用后,剩余部分應當在3日內退還被執行人。
(九)欠稅清繳制度:措施:
(1)嚴格控制欠繳稅款的審批權限??省級
(2)限期繳稅時限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3)建立欠稅清繳制度,防止稅款流失
需要阻止出境人,稅務機關應當書面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執行。
建立改制納稅人欠稅的清繳制度?!墩鞴芊ā返谒氖藯l規定:“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大額欠稅處分財產報告制度。欠繳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稅務機關可以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即對納稅人的到期債權等財產權利,稅務機關可以依法向第三者追索以抵繳稅款。
(十)稅款的退還和追征制度
(1)稅款的退還;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
(2)稅款的追征。
?、僖蚨悇諜C關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谝蚣{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③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在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規定期限的限制,無限期追征。
【經典例題】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可( )。
A.只追征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B.將追征期延長到5年
C. 將追征期延長到10年
D.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答案】B
2012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招生簡章 2011年注冊會計師考后交流及真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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